劳动法务

首页 > 劳动法务

即便员工超六十岁,亦可形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2-04-07 22:06:56   访问量:
某A虽然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但在瑞达宇安公司从事门卫岗位,系瑞达宇安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某A亦接受瑞达宇安公司的管理安排,遵守瑞达宇安公司的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劳动,瑞达宇安公司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某A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期间与瑞达宇安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瑞达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A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新民申15号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瑞达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瑞达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宇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某A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达宇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申请再审。事实及理由:一、一审、二审法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某A与瑞达宇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原审法院认定某A与瑞达宇安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对构成劳动关系并没有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在内。某A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时年龄已经超过60岁,达到了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其个人缴费年限不够,瑞达宇安公司不存在过错。某A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2.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未成立与实际情况不符。瑞达宇安公司与某A签订的《劳务协议》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劳务协议》中未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签订日期填写,仅是因为该部分内容会因为公司劳务需求的变化发生改变,双方对该部分内容有口头约定,并非二审法院认为“条款空白说明双方未协商一致进而说明合同不成立。”双方已履行《劳务协议》近一年,并没有因协议中未填写就没有给付劳务费用。原审法院认定劳务协议未成立与实际情况不符。3.原审法院认定瑞达宇安公司对于某A实际向其提供劳动的事实认可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瑞达宇安公司一直强调某A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自双方签订该协议后,就要求某A提供劳务,而不是提供劳动,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错误。因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成立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中,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继续用工的情况,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反推得出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就一定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系对法律的扩大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其中并没有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退休前提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另,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未将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如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则某A已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我国关于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规定的条件,用工单位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瑞达宇安公司将因某A已过60岁而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
  某A提交意见称,仲裁裁决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1.原审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正确。瑞达宇安公司以签订协议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双方协议约定业绩量化考核、工作纪律、考勤表等,如果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则无需对上述内容进行约定。本案中,某A为瑞达宇安公司提供劳动,按照其要求方式轮班,接受其日常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瑞达宇安公司的工资表亦显示某A工资包括了缺勤和其他扣款部分,即工资系根据考核发放。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某A进入瑞达宇安公司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不是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建立用工关系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按照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判决,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瑞达宇安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瑞达宇安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瑞达宇安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已被废止,原审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系因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有所吸收、保留、修改或者删除等,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适用,遂决定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日起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但并不代表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不能约束废止之前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而本案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发生于2020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法典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故本案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瑞达宇安公司主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认定瑞达宇安公司与某A系劳动关系是否依据不足的问题
  首先,瑞达宇安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因某A已满60周岁,故其与瑞达宇安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且只有在员工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工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才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某A虽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其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因此,某A与瑞达宇安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瑞达宇安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原审法院对于某A实际向瑞达宇安公司提供劳动事实的认定是否属实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只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本案中,瑞达宇安公司系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符合用人主体资格。某A虽然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但在瑞达宇安公司从事门卫岗位,系瑞达宇安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某A亦接受瑞达宇安公司的管理安排,遵守瑞达宇安公司的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劳动,瑞达宇安公司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某A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期间与瑞达宇安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另,根据查明的事实,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9日某A一直在瑞达宇安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对此事实瑞达宇安公司亦予认可。因此,原审法院关于“某A实际向瑞达宇安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瑞达宇安公司不持异议”的认定并无不当。
  再次,关于瑞达宇安公司主张涉案《劳务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务期限、劳务报酬等为劳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本案《劳务合同》中该部分内容均未填写,因此该《劳务合同》未成立,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故瑞达宇安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于《劳务合同》未成立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瑞达宇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乌鲁木齐瑞达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法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2021 qiye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由法脉网专业提供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