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
――本标签下共聚合12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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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朋友圈不当,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本案中,除了某A在朋友圈中发布了涉案信息,来电公司的另一销售人员某B在其朋友圈中发布了与涉案信息基本相同的信息,且在信息中均称“我们来电人”,基于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上述人员发布信息的行为应与来电公司的意志相关。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某A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系为执行工作任务,由此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来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即便员工超六十岁,亦可形成劳动关系
某A虽然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但在瑞达宇安公司从事门卫岗位,系瑞达宇安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某A亦接受瑞达宇安公司的管理安排,遵守瑞达宇安公司的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劳动,瑞达宇安公司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某A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期间与瑞达宇安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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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骗回辞职报告竟撕毁冲马桶无效,被开除后要求公司赔偿二十万被驳回
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美驰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秦某A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其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秦某A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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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应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时,被上诉人邓某A2017年度年终支付周期未满。按照上述规定,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当按照被上诉人邓某A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2017年度的年终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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