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某A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某A未提前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针对某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某A、蒙城县第六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 : (2021)皖1622民初993号
案由 :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原告:某A。
被告:蒙城县第六人民医院(蒙城县双涧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某A诉被告蒙城县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蒙城六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邸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蒙城六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7月份进入被告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但被告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更未按照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后原告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又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622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书、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6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某A与蒙城县第六人民医院(蒙城县双涧镇中心卫生院)在2008年7月份至2018年1月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蒙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知原告不能进行参保,补缴社会保险,原告与被告多次协调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
蒙城六院辩称:1.被答辩人现在没有损失,谈不上赔偿。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而现在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有损失,更无证据证明有多少损失。即使答辩人给被答辩人足额按期缴纳社保,但在未缴够15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仍然无法领取养老金,因此对被答辩人来说没有损失,赔偿也就无从谈起。2.被答辩人未来有没有损失、有多少损失,无法衡量。假如被答辩人请求赔偿未来损失,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和个人能够预知未来会发生什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制的日趋完善,与国际社会不断接轨,全民养老是大势所趋,即劳动者不用缴纳社保达到退休年龄时也可以领取养老金。
被答辩人以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如何领取、与他人有没有差距,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预知,无法估量。因此,如果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答辩人诉请赔偿损失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上面两条司法解释均规定: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请求赔偿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被答辩人直接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因此,法院不应受理,业已受理应予驳回。4.被答辩人诉请赔偿金已过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同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被答辩人申请仲裁时效已过,即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5.法庭裁判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不是依据蒙城县社保局的计算结果作为裁判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请求支付100000元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某A于2008年7月份至2018年1月份在蒙城六院从事清洁卫生工作,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月1日,蒙城六院与蒙城县皖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蒙城县第六人民医院保洁承包合同》约定蒙城六院内的所有公共区域保洁由蒙城县皖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签订后,某A依然在原岗位工作,工资换由蒙城县皖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某A于2019年5月15日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某A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622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因原告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驳回原告要求蒙城六院补发其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某A与蒙城县第六人民医院(蒙城县双涧镇中心卫生院)在2008年7月份至2018年1月间存在劳动关系。蒙城六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622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二、某A与蒙城县第六人民医院(蒙城县双涧镇中心卫生院)在2008年7月份至2018年1月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某A其他诉讼请求。另查明,因某A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进行参保补缴社会保险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2020)皖1622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书、(2020)皖16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蒙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说明、被告举证的医疗执照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A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某A未提前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针对某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