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公汽公司在收到某A的《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后并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社保,某A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综上,一审认定西部公汽公司应支付某A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某A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民终19565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
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部公汽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西部公汽公司无需支付某A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3934.28元;二、西部公汽公司无需支付某A律师费3393.63元。
一审判决:一、西部公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A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3934.28元;二、西部公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A支付律师费3393.63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西部公汽公司负担。
西部公汽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6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西部公汽公司无需向某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3934.28元;三、改判西部公汽公司无需向某A支付律师费3393.63元;四、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A承担。
某A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西部公汽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其为某A缴纳社保的基数低于某A实际工资数额,本院认定西部公汽公司存在未依法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费。西部公汽公司确认其下属公司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某A寄出的《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至今未进行补缴,并主张某A应向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核查后通知其补缴。故西部公汽公司在收到某A的《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后并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社保,某A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综上,一审认定西部公汽公司应支付某A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经济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胜诉比例,一审认定西部公汽公司支付某A律师费3393.63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西部公汽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