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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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账簿遭到拒绝?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公司应配合!
本案中,虽然被告公司已经被征迁,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寄送了查阅账簿的申请,表达了其查阅账簿的请求和目的。寄往被告的函件已被签收,被告仍未对原告的请求予以书面答复,应视为被告拒绝提供查询。依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判决被告某公司提供查阅复制便利。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甜橙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聚迪公司系甜橙公司法人股东,二被告虽抗辩称彼此财产独立,但对此仅提交了甜橙公司前股东某科技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管理制度等加以举证,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聚迪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甜橙公司的财产,且经释明,聚迪公司亦不申请对财务进行专项审计,故二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聚迪公司应对甜橙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 两名股东被强制执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司注册、注销登记更加便捷。借助新的制度,市场主体进出的制度成本明显降低,这也为少数公司恶意“注销换壳”、逃避行政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 -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股东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员工持有股份不影响其作为劳动者的地位和权益
当员工通过某种方式持有一定的所谓公司股份,并据此获得分红奖励,仅属员工激励机制,不能认定为员工就是公司的股东,从而否认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享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确认。 -
股东自行实施违法清算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林某A、林某B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某A、林某B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
股东自行实施违法清算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林某A、林某B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某A、林某B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
公司监事不依法履职,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自林某C于2017年10月向方根良递交《关于公司监事依法履行监事职责之请求书》,至林某C于2017年1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已达三十日,林某C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监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条件。 -
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无合理解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公司法》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