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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2-07-29 09:52:53   访问量:
甜橙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聚迪公司系甜橙公司法人股东,二被告虽抗辩称彼此财产独立,但对此仅提交了甜橙公司前股东某科技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管理制度等加以举证,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聚迪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甜橙公司的财产,且经释明,聚迪公司亦不申请对财务进行专项审计,故二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聚迪公司应对甜橙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孚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聚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5民初74242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孚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聚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孚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孚格公司)与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甜橙公司)、被告山东聚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聚迪公司,与甜橙公司一并提及时称二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孚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孚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甜橙公司向孚格公司支付服务费1
  413 710元;2.要求聚迪公司对甜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后,孚格公司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减少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甜橙公司向孚格公司支付服务费 975 210元;2.要求聚迪公司对甜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孚格公司与甜橙公司签订《零跑汽车年度舆情监测、维护及发稿项目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孚格公司为甜橙公司提供舆情监测、维护及发稿项目等服务。协议对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费的构成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孚格公司按照约定为甜橙公司提供了服务,甜橙公司也确认了共应向孚格公司支付合同款1 908 710元。孚格公司按照甜橙公司的要求先向甜橙公司开具了发票,但甜橙公司至今未付款。孚格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甜橙公司是聚迪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聚迪公司作为甜橙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甜橙公司的财产,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之规定对甜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孚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甜橙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全部解散,无法确认孚格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真实性。即使合同成立,在2017年签订的合同款项未完全支付的情况下,孚格公司又与甜橙公司在2019年签订服务合同,不符合常理。甜橙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高某宁已经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其关联人员孔某也被刑事拘留。本案合同的签订时间是高某宁任职期间,所以无法确定本案合同是否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甜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上海鳌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科技公司)原系甜橙公司的100%控股股东,后甜橙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聚迪公司为甜橙公司的100%控股股东。
  孚格公司作为乙方与甜橙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零跑汽车年度舆情监测、维护及发稿项目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公关舆情技术协议与绩效目标》及附件2《公关舆情浮动技术协议与报价》;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乙方提供本合同相关服务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固定服务费8.505万元/月,共计102.06万元/年;考核服务费3.645万元/月,共计43.74万元/年;业务变化引起的浮动服务费:因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在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的前提下,可根据附件2约定的标准,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因该等调整产生的费用以双方实际确认的金额为准。上述各项费用已包含乙方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材料费,不含节假日值班人工费用,第三方费用、差旅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确认后另行结算。付款方式:固定服务费,双方以两个月作为结算周期,甲方于第三个月对前两个月的服务成果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结算周期内的服务费用;考核服务费,甲方将根据附件1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周期,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及服务成果进行考核,甲方最终向乙方支付的考核服务费为24.3万元(两个月服务费)-扣减费用=实际考核服务费,乙方应根据甲方最终确认的实际考核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浮动服务费,双方应以两个月为周期,根据附件2的约定以及实际发生的浮动业务,对该等费用进行审核确认,乙方应根据甲方最终确认的浮动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甜橙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6日向孚格公司支付服务费15万元、8万元、103 500元、10万元、50万元,共计93.35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孚格公司为甜橙公司实际提供服务,并就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确认,孚格公司提交邮件截图。其中:1.2019年12月18日,孚格公司张某晶(邮箱号为某@fgpro.cn)向甜橙公司的吴某松(邮箱号为某@orangeinnovate.com)主题为“零跑汽车公关舆情服务项目结算9.16-11.15”的邮件,内容为“某松,您好:零跑汽车项目自9月16日项目启动至11月15日
  两个月的执行情况及服务内容的结算材料已经发送零跑汽车Judy,并且对方已确认。协议期内KPI均已达标,同时因客户额外需求,产生了框架外费用。麻烦您确认下我们这边的2个月月度服务费用:一、框架内费用:9.16-11.15 2个月月费(固定服务费+考核服务费)共计243 000元 二、框架外费用:85 500元 1.百度相关搜索优化:10个 共计27
  000元 2.今天头条相关搜索优化:18个 共计48 600元 3.国庆10.1-10.7加班7天:共计5040元 4.新增“广汽新能源”监测关键词2个月:共计5400元 框架外费用88
  740元,经甜橙与零跑沟通确认后为折后85 500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 328 500元,烦请确认。如有问题,我们随时沟通”,吴某松回复“确认。麻烦发票开出来给我,谢谢”;2.2020年3月18日,张某晶向吴某松发送主题为“零跑汽车公关舆情服务项目结算11.16-1.15”的邮件,内容为“某松,您好:零跑汽车项目11月16日至1月15日 两个月执行情况及服务内容的结算材料客户已确认。协议期内KPI已达标,同时因客户额外需求,产生了框架外费用。附件为框架外费用明细,请收阅。麻烦您确认下我们这边2个月月度服务费用:一、框架内费用:11.16-1.15(固定服务费+考核服务费)共计243 000元 二、框架外费用:共计152 550元 1.各平台SEO优化 46个 共计124 200元 2.知乎撰写及发布 10组共计27 000元 3.周末加班 3天共计1350元 以上,框架内及框架外费用共计395 550元,烦请确认。如有问题,我们随时沟通”,吴某松回复“确认”;3.2020年5月11日,张某晶向吴某松发送主题为“零跑汽车公关舆情服务项目结算1.16-3.15”,内容为“某松:您好,零跑汽车项目1月16日至3月15日 两个月执行内容及费用客户已确认。麻烦确认下我们这边2个月月度服务费用:一、框架内费用:固定服务费+考核服务费共计240 750元 二、框架外费用共计127 080元,详见附件 以上框架内及框架外费用共计367 830元,烦请确认。另外一期及二期款项请尽快帮我们推进。感谢!如有任何问题,我们随时沟通”,吴某松回复“确认。第一期的剩余尾款已经付出。第二期的等客户给我们打款后我们再安排哦”;4.2020年6月24日,张某晶向吴某松发送主题为“零跑汽车公关舆情服务项目结算3.16-5.15”的邮件,内容为“某松:您好,零跑汽车项目3月16日至5月15日两个月执行内容及费用客户已确认。麻烦确认下我们这边2个月月度服务费用:一、框架内费用:固定服务费+考核服务费共计242 550元 二、框架外费用共计58 320元,详见附件 以上,框架内及框架爱外费用共计300 870元,烦请确认。如有任何问题,我们随时沟通”,吴某松回复“确认”;5.2020年8月25日,张某晶向吴某松发送主题为“(甜橙)零跑汽车公关舆情项目结算材料及费用5.16-7.15”的邮件,内容为“某松:您好,零跑汽车项目5月16日至7月15日 两个月执行内容及费用客户已确认。麻烦确认下我们这边2个月月度服务费用:一、框架内费用:固定服务费+考核服务费共计242 460元 二、框架外费用共计6840元,详见附件 以上,框架内及框架外费用共计249 300元,烦请确认。如有任何问题,我们随时沟通”,吴某松回复“确认”;6.2020年10月28日,张某晶向吴某松发送主题为“(甜橙)零跑汽车公关舆情服务项目结算材料及费用7.16-9.15”的邮件,内容为“某松:您好,零跑汽车项目7月16日至9月15日 两个月执行内容及费用客户已确认。麻烦您确认我们本期费用:一、框架内费用:固定服务费+考核服务费 共计24 2190元 二、框架外费用:共计24 470元,详见附件框架外费用清单 以上,框架内及框架外费用总计266 660元。烦请确认,如有问题我们随时沟通”,吴某松回复“确认”。二被告对关于服务费结算确认的邮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与提供服务相关内容的邮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当庭拨打吴某松电话(13681980180),吴某松表示其原系甜橙公司的客户总监,甜橙公司与孚格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孚格公司是甜橙公司零跑项目的供应商,吴某松负责与孚格公司对接业务,其离职前已经就孚格公司的服务费进行对账,且向甜橙公司提交了相应的流程,但甜橙公司没有能力付款,后吴某松于2020年3月31日离职,离职前,甜橙公司大概还有100多万元服务费未支付。
  二被告提交股权收购协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用以证明2017年9月,高某宁、某(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某投资中心)等四个投资者收购了某科技公司50.1%的股权,孔某系某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1月25至2018年12月 19日期间,某科技公司的出资人均有晦宽投资中心。孚格公司对股权收购协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二被告提交立案通知,用以证明孔某等人为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进行业绩造假,构成合同诈骗,2020年1月3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以孔某涉嫌合同诈骗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该案件正在侦查中。孚格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孔某的合同诈骗案件与本案无关。
  二被告提交某科技公司审计报告、甜橙公司的审计报告,用以证明甜橙公司为独立核算和运营的公司。孚格公司对某科技公司的审计报告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甜橙公司的审计报告真实性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聚迪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成为甜橙公司唯一股东,但甜橙公司的最新一份审计报告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无法证明聚迪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甜橙公司,审计报告中未体现本案款项,审计报告内容不真实,审计失败。甜橙公司未提交聚迪公司的审计报告,而是提交了前股东某科技公司的审计报告。2020年3月至4月,甜橙公司已经不经营了,聚迪公司仍接手甜橙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故无法证明二被告彼此独立。
  二被告提交某科技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用以证明甜橙公司具有独立的管理制度,甜橙公司与聚迪公司的财务不混同。孚格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管理制度全部都是某科技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不是甜橙公司的管理制度,说明甜橙公司的财务管理都是受其股东控制的。
  经询,二被告均表示不申请就聚迪公司的财务进行专项审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孚格公司与甜橙公司签订的《零跑汽车年度舆情监测、维护及发稿项目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被告辩称本案合同签订于甜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某宁任职期间,后高某宁涉嫌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措施,故本案合同可能涉嫌合同诈骗,但二被告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孚格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孚格公司与甜橙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孚格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并经双方结算确认,甜橙公司应根据双方的结算金额向孚格公司支付服务费。双方经邮件往来确认的服务费总金额为1 908 710元,甜橙公司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已支付服务费933 500元,孚格公司对其付款情况亦表示认可,故甜橙公司应向孚格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975 210元,本院对孚格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责任主体与承担方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甜橙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聚迪公司系甜橙公司法人股东,二被告虽抗辩称彼此财产独立,但对此仅提交了甜橙公司前股东某科技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管理制度等加以举证,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聚迪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甜橙公司的财产,且经释明,聚迪公司亦不申请对财务进行专项审计,故二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聚迪公司应对甜橙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孚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975 210元;
  被告山东聚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552元,由被告甜橙创新(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聚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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