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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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无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A、某B作为一方,某C作为一方,均指责对方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保管公司账册等,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虽然某A、某B曾召开股东会讨论清算事宜,但清算程序并未实际启动。现因心盟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强制清算,三人均应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 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有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吗?

    目前,部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错综复杂,实践中经常遇到多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同时管理、同时用工的情况,对劳动者主张权利往往以法人主体的独立性相互推诿或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以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关联企业对其混同用工造成用人单位认定困难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甜橙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聚迪公司系甜橙公司法人股东,二被告虽抗辩称彼此财产独立,但对此仅提交了甜橙公司前股东某科技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管理制度等加以举证,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聚迪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甜橙公司的财产,且经释明,聚迪公司亦不申请对财务进行专项审计,故二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聚迪公司应对甜橙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