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约定的撤诉义务,能否强制债权人放弃起诉权?
编者按:
本案核心解决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后,债权人未按协议约定向法院申请撤诉,保证人能否以此抗辩免责的程序与实体问题。最高法院明确,撤诉是债权人权利,和解协议撤诉条款属合同义务,不约束法院审判权。债权人实体权利未因协议受损,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保证人承担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程序合法,实体有据。担保人责任不因主债务和解而当然免除。和解协议约定的撤诉义务,能否强制债权人放弃起诉权?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简称建行深圳分行)因与债务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泰邦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黎某某(作为自然人保证人)就债务人未清偿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约定,建行深圳分行受偿确定金额的借款本金及诉讼费,利息附条件清偿;该协议还载明,“相关债权人应在本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并执行完毕后予以撤诉”。
债权人已根据和解协议获偿约定的本金及诉讼费,但涉及其他债权人的争议案件待决,协议未完全执行。债权人(建行深圳分行)未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二审中,各上诉人(保证人)认为协议已执行完毕,债权人未按约定撤诉,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争议经二审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债权人(原告)未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撤诉,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程序是否合法?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是否继续审理案件以及如何裁判,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债权人是否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和解协议中关于撤诉的约定,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其在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后应履行的行为所作的约定,不能约束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能替代债权人行使申请撤诉的权利,更不构成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或剥夺。即使协议约定的撤诉条件已满足,债权人未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为定分止争、节约司法资源,经审查债权人实体请求权依据充分,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于法有据。保证人以债权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撤诉为由主张法院应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作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撤诉条款时,应清晰认识该条款的法律性质与风险。该条款本质上是一个合同义务,违反的后果是可能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导致诉讼权利在程序上的消灭或实体权利的丧失。本案判决明确了几个关键实务要点:首先,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不能通过私人协议“预定”法院的程序行为。其次,法院是否继续审理案件,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非其是否履行了对第三方的合同承诺。因此,在签署含撤诉条款的和解协议时,若希望在获得清偿后“案结事了”,务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1. 若债权人不按期撤诉,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如返还部分受偿款、支付高额违约金等),以增强对自身后续行为的约束力。2. 确保协议执行完毕的所有条件均被清晰界定并满足,避免像本案一样,因其他关联纠纷未决而被法院认定“未执行完毕”,导致撤诉条件未成就。对于保证人而言,则需明白,债权人在和解程序中对主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如减免利息),原则上不影响其依据独立的保证合同向保证人追偿剩余债权。保证合同中的“和解、重整不减免保证责任”条款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对此类条款的风险有充分预判,不能寄希望于通过主债务人的和解来“搭便车”免除自身责任。在发生纠纷时,保证人应重点审查债权人是否明示放弃了对保证人的权利,而非仅关注其是否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此案对金融借贷、工程欠款等各类存在担保的债务纠纷处理具有普遍参考价值,揭示了程序权利、合同义务与实体责任之间的界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2023年修正前为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证据收集与固定
全面梳理所有书面证据,包括:主合同(借款/买卖等)、保证合同/担保函、债务人未能履约的证明(催款通知、还款协议等)、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重点审查其中关于债务金额、清偿方式、是否涉及保证人责任免除或撤诉的条款)、己方已履行义务的凭证(如付款记录)、与各方沟通的全部记录(邮件、微信截图、短信、通话录音)。
法律文书与权威材料
调取相关法律文书,如本案中的破产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文书、一审二审判决书。若涉及破产程序,需获取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管理人的相关通知或说明文件。这些是证明程序节点和事实认定的关键官方文件。
法律关系与诉求梳理
清晰绘制本案的法律关系图: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区分一般/连带)。明确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尤其是保证合同中关于责任范围、期间、是否独立于主合同、破产情形下责任是否减免的条款。基于此,确定核心诉讼请求:是要求承担全部剩余债务,还是部分;是否主张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诉讼策略与风险评估
评估案件核心风险点:本案的焦点是程序问题(未撤诉)能否阻却实体责任。需要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如协议已履行完毕、保证责任因主债务和解而消灭、债权人放弃其他担保等),并准备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重点论证:和解协议撤诉条款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实体权利的独立性、保证合同的独立性或从属性但责任不减免的约定。
撰写起诉状与组织证据清单
起诉状应事实陈述清晰,逻辑严密。重点突出:1.基础债权债务关系;2.保证责任的成立;3.主债务人破产及和解情况;4.债权人未获全额清偿的事实;5.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与合同依据。证据清单应分类编号,注明证据名称、证明目的、页码,并按逻辑顺序排列,通常顺序为:主体资格文件、基础交易合同、担保合同、违约证明、和解协议、破产程序文件、沟通记录、损失计算依据等。
庭审应对与后续执行
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如撤诉约定是否影响诉权、保证责任是否免除)进行重点陈述和辩论,援引生效判例(如本案)支持己方观点。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本案揭示的风险,建议在今后签订类似和解协议时,增设明确的违约条款,如“若债权人不依约撤诉,应向债务人支付相当于剩余债权金额X%的违约金”,以增加制约力。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签了和解协议答应撤诉,但后来没撤,法院还能判我赢吗?
答:可以。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否成立,而不是你是否履行了对其他人的一个合同承诺(答应撤诉)。只要你的债权真实、合法,且被告(如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求。你没撤诉,最多可能要向协议对方(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这和本案的审理是两回事。
问题2:债务人和我达成破产和解了,我还能继续告保证人吗?
答: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这意味着,你在破产程序中从债务人那里没要回来的钱,可以继续找保证人要。很多保证合同也会明确写上类似的条款,约定就算债务人和你达成和解,保证人的责任也不能减免。
问题3:法院明知有和解协议,为什么还要继续开庭判决?
答:因为起诉是你的权利,判决是法院的职权。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有必要通过判决来最终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你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只要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有责任审理到底并作出判决。协议里的撤诉约定,是你们私人的事,不能命令法院必须怎么做。
问题4:我是保证人,看到主债务都和解了,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答:不一定。关键看两点:第一,债权人是否明确表示放弃对你的追偿权。如果和解协议只说了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追讨,但没提保证人,你还是有责任的。第二,看保证合同里有没有特别约定。如果合同里写了“即使债务人和解,保证人责任也不减免”,那你就必须还。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问题5:怎么才算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权人拖着不撤诉怎么办?
答:“执行完毕”通常指协议里约定的付款、过户等所有核心义务都已完成。本案中,因为有其他债权人的官司没打完,影响最终清偿,法院就认定没执行完。如果协议真的执行完了,债权人还不撤诉,作为债务人或相关方,你可以依据协议起诉债权人违约,要求他赔偿你因此多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但不能强迫法院驳回他的案子。
问题6:债权既有抵押又有我做的保证,债权人放弃抵押物,我能少还点吗?
答:不一定。如果你们的保证合同里明确写了“无论债权人有没有其他担保,都可以直接找保证人”,那债权人放弃抵押物,你也要全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这种特别约定,法律通常规定,债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你作为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免责。所以,签保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这种“无论……都……”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