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追加被执行人边界:未向法院书面承诺的债务承担无效
本案为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诉追加威海文登某中心为被执行人被驳回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出:第三人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债务承担证明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的法定要件,清算程序虽有瑕疵但未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驳回申诉。
保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