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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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约定的撤诉义务,能否强制债权人放弃起诉权?
本案核心解决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后,债权人未按协议约定向法院申请撤诉,保证人能否以此抗辩免责的程序与实体问题。最高法院明确,撤诉是债权人权利,和解协议撤诉条款属合同义务,不约束法院审判权。债权人实体权利未因协议受损,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保证人承担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程序合法,实体有据。担保人责任不因主债务和解而当然免除。 -
最高法明确追加被执行人边界:未向法院书面承诺的债务承担无效
本案为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诉追加威海文登某中心为被执行人被驳回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出:第三人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债务承担证明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的法定要件,清算程序虽有瑕疵但未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驳回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