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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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应当就该公司的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因心往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程某A作为心往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未举证证明二者之间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就心往公司的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可以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甲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专项审计,可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交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不得追加其为该一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由各省在该幅度内自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免征契税。 -
因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胡某A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其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故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贸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金先生系唯一的股东。案件中,金先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商贸公司资产,故应对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有损公司利益拒绝向其提供
某B公司与靓娃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上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故某B公司以王某A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某B公司以王某A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某B公司合法权益为由拒绝王某A查阅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可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股东查阅权是实现公司治理的辅助性权利,为保证股东共益权的实现,会计原始凭证及其作出凭据均应作为商法间接开示制度的对象包含在内。 -
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能否合并审理司法裁判规则
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如发现公司清偿能力明显不足,而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往往会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如当事人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人民法院不应合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