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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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中旅西北公司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中旅西北公司关于其已将股权转让且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故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座谈会纪要(2023年5月26日)
2023年5月26日上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裁庭组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座谈会”在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顺利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修订)及答记者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无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A、某B作为一方,某C作为一方,均指责对方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保管公司账册等,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虽然某A、某B曾召开股东会讨论清算事宜,但清算程序并未实际启动。现因心盟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强制清算,三人均应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
法定代表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股东能否请求法院直接判决解聘?
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效率考虑,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列举的情形,首先不应诉诸法院,更不宜由法院代替公司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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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实践中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
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其分配
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 -
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丧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权利吗?
案涉1042万元澳通公司对外转款虽可认定为亚通公司抽逃出资,但伟升公司对此应属明确知晓,且自2007年至2017年起诉的较长时间内,伟升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亚通公司补齐出资。原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亚通公司抽逃出资行为具有默示的一致意思表示、亚通公司不构成违约,并不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