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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账簿遭到拒绝?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公司应配合!

时间:2022-09-27 20:13:42   访问量:
本案中,虽然被告公司已经被征迁,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寄送了查阅账簿的申请,表达了其查阅账簿的请求和目的。寄往被告的函件已被签收,被告仍未对原告的请求予以书面答复,应视为被告拒绝提供查询。依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判决被告某公司提供查阅复制便利。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维护了当事人的股东知情权
  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8月5日,张某、于某签订某公司章程,各出资25万元,各占股50%,于2005年8月10日注册设立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石英砂加工、销售。2009年3月16日,某公司形成章程修订案,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章某,各出资25万元,各占股50%。2019年7月30日,该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该公司补偿总金额为484.8万元。2021年8月,第一年设备补偿款210万元汇入该公司账户。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8日,张某两次委托律师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邮寄查询或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律师函,章某均已签收,但未提供相应材料供张某查阅。
  张某遂将该公司诉至凤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查阅、复制某公司2005年8月以来财务会计报告。2、请求某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其查阅、复制等。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本案中,虽然被告公司已经被征迁,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寄送了查阅账簿的申请,表达了其查阅账簿的请求和目的。寄往被告的函件已被签收,被告仍未对原告的请求予以书面答复,应视为被告拒绝提供查询。
  依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住址内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张某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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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账簿遭拒?凤阳法院: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公司应配合》(来源:凤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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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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