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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股东违法注销清算的,依基础法律关系股东承继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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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原力互动公司已于2021年8月24日注销,其注销前股东为: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力互动公司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故原力互动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依法承继为当事人。

杭州某企业、广东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星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鼎聚景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原审被告:陈保琴。
  上诉人杭州星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战合伙企业)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天拓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聚公司)、杭州鼎聚景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星战合伙企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星战合伙企业并非《<小小勇士>H5游戏委托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故不应以合同签订地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连结点。星辉天拓公司以北京原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力互动公司)违反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合同为由,主张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对原力互动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以其与原力互动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签订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结点。本案中,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均非涉案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应受涉案合同的约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应予以受理。(二)星战合伙企业的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中院有权管辖杭州市辖区内计算机软件合同开发纠纷,故本案应当由杭州中院管辖。(三)星辉天拓公司以原力互动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时,相关诉讼材料并未送达至原力互动公司,其即将案件被告变更为原力互动公司股东即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在收到本案相关诉讼材料前,原力互动公司尚未参与到案件诉讼中,在此情况下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被变更为本案被告并不属于承继诉讼的情形。此外,包括原力互动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原力互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经过法庭审理判决。原审裁定驳回星战合伙企业对案件管辖权提起的异议申请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本案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由杭州中院管辖。
  星辉天拓公司辩称:(一)涉案合同已对管辖地点作出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二)虽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并非涉案合同的签订方,但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基于原力互动公司已被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恶意注销而起诉该公司四位股东作为被告,即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涉案合同,涉案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对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有约束力。(三)涉案合同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即广州市天河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未作陈述。
  星辉天拓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星辉天拓公司起诉请求:1.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返还预付款项700000元;2.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星辉天拓公司基于对原力互动公司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能力的信任,于2018年12月31日与原力互动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小小勇士H5游戏项目”的研发、测试并协助完成该游戏的运营、推广,星辉天拓公司支付委托费用和利润预付款各500000元,共计1000000元,2019年3月19日双方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星辉天拓公司增加给付预付款200000元。随后,星辉天拓公司根据约定支付了1200000元(其中500000元为委托服务费用,700000元为预付款),但游戏上线后未能按预期实现盈利,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2月将游戏下线。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预付款为星辉天拓公司给付用于抵扣游戏运营产生的利润并支付给原力互动公司的分成款项,由于游戏项目未能达到预付款抵扣的条件,截至下线日共计亏损1058968元,因此星辉天拓公司预付的70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但经星辉天拓公司多次催促,原力互动公司怠于支付相关款项。星辉天拓公司在游戏上线后投入了大量广告、渠道和宣传资源,并就多个渠道的接入和游戏重大BUG的修复与原力互动公司进行协商、督促,但该公司一直怠于履行,导致玩家大量流失且多个渠道无法顺利接入,使本有望盈利的游戏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作为原力互动公司的股东,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未经法定清算及公告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恶意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对北京原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星战合伙企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原审法院受案范围,应移送至杭州中院审理,理由是:1.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星战合伙企业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故不应以涉案合同签订地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连结点。星辉天拓公司以原力互动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为由,主张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对原力互动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涉案合同签订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结点。但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均非涉案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应受涉案协议的约束。星辉天拓公司向涉案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应予以受理。2.星战合伙企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星战合伙企业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故本案应由杭州中院管辖。
  星辉天拓公司原审辩称:1.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已对管辖地点作出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2.虽然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并非涉案合同的签订方,但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基于原力互动公司已经被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恶意注销而起诉四位股东作为被告,即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涉案合同,涉案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对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具有约束力。3.广州市各地区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即广州市天河区,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星战合伙企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星辉天拓公司提交的盖有其与原力互动公司印章的涉案合同显示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签署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因解释和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涉案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将与协议履行相关的争议诉至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涉案合同签署地位于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签订地广州市有权审理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协议一方原力互动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已注销,原审法院根据星辉天拓公司申请依法将被告变更为原力互动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即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但本案的管辖权不应因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承继诉讼而发生改变。因此,星战合伙企业对本案管辖权提起的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杭州星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辖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星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星辉天拓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合同等证据。星辉天拓公司与原力互动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本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另查明,原力互动公司已于2021年8月24日注销,其注销前股东分别为: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星战合伙企业的上诉意见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是否应受涉案合同的约束;(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是否应受涉案合同的约束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经查,原力互动公司已于2021年8月24日注销,其注销前股东为: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力互动公司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故原力互动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依法承继为当事人。
  根据星辉天拓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星辉天拓公司与原力互动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了涉案合同。因原力互动公司已于2021年8月24日被注销且注销前未进行清算,故涉案合同对其原股东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具有约束力。星战合伙企业主张其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受涉案合同约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所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双方当事人因涉案合同发生纠纷,涉案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星辉天拓公司作为原告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所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发生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星战合伙企业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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