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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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股东违法注销清算的,依基础法律关系股东承继为当事人
经查,原力互动公司已于2021年8月24日注销,其注销前股东为: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星战合伙企业、妙聚公司、鼎聚景远合伙企业、陈保琴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力互动公司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故原力互动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依法承继为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修订)及答记者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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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实践中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故某A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某A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某A关于与麦达斯轻合金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如何认定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靖江众达公司与无锡焦化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根据查明的事实,靖江众达公司自成立后,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单独制作账簿且账目清晰,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混同导致两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某A虽主张其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某A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依法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某A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某A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某A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某A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股东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