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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2021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这十个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定分止争,惩戒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 -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问题
编者按:本案涉及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本文从减资程序行使正当性、资产债务披露情况、与抽逃出资的关系等方面,分析相关法律后果。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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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无合理解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公司法》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员工骗回辞职报告竟撕毁冲马桶无效,被开除后要求公司赔偿二十万被驳回
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美驰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秦某A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其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秦某A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2月17日)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挂名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与公司进行市场交易的相对人对此享有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挂名公司股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清楚,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