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XX管理委员会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就仲裁时效的问题提出抗辩,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其在一审时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故对王XX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予以支持。

X某、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晋11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XX管理委员会与王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22)晋118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公开询问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XX管理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管理委员会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汾阳市人民法院(2022)晋118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作为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无法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1.根据山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和“编外用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38号)等文件的要求,被上诉人作为编外人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法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通过以上法律和条例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要履行严格的程序进行。倘若任何形式的编外用工均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以上法规规范则名存实亡。二、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11月上诉人登记成立,被上诉人于2017年11月开始在上诉人处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从2014年5月在上诉人处工作与事实不符。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而被上诉人显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至今仍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订立何种劳动合同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贵院依据法律维护公平公正,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XX辩称,同上诉状意见,XX管理委员会也作为上诉方,经过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法庭审理,视为撤回上诉。
王XX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118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2015年6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19800元;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针对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第一项争议焦点,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针对的是XX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撤销汾劳人仲裁字(2022)第6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被上诉人应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2.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XX管理委员会与上诉人是否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应认定XX管理委员会应从2015年6月开始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从一审判决生效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因此,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立即签订,而应该是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汾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汾劳人仲裁字(2022)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认定“自2014年5月起,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XX管理委员会存在劳动关系”,且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建议被上诉人作为具有较强公信力的政府机关带头遵法守法,为上诉人缴纳自2014年5月起至今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维护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针对第三项争议焦点,XX管理委员会是否需向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198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款并未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从2015年6月开始即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属于书面合同,但用人单位仍违法未与王XX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行为一直延续至今,即应支付二倍工资也应一直延续至今。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知法犯法,从2015年6月即应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支付二倍工资直至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本案即使要计算二倍工资的时效也应从上诉人申请仲裁要求被上诉人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开始计算时效,据此以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4.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委会在汾阳市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并未就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抗辩,视为在一审法院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XX管理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内容如下:一、答辩人作为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无法与被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1.根据山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和“编外用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38号)等文件的要求,被答辩人作为编外人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客观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要履行严格的程序进行。倘若任何形式的编外用工均可能被认定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以上规定则名存实亡。二、一审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而被答辩人显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否订立有关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三、被答辩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未提起诉讼,故被答辩人要求从2015年6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法院的受理审查范围。四、被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其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一个月满一年的前一日二倍工资”,故被答辩人的请求已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XX管理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汾劳人仲裁字(2022)第6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2.判决XX管委会与王XX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判决XX管委会无需向王XX支付二倍工资19800元。XX管委会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XX筹建处成立,2017年11月9日,XX筹建处登记变更为XX管理委员会。XX筹建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XX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双方当事人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022年4月7日,汾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汾劳人仲裁字(2022)第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王XX与XX管委会从2014年5月起存在劳动关系。目前,王XX继续在XX管委会工作。王XX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为:1.裁决XX管委会与王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裁决XX管委会支付王XX二倍工资19800元;3.裁决XX管委会支付王XX支付社会保险费估计67499.03元。2022年6月,王XX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汾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2022年8月24日,汾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汾劳人仲裁字(2022)第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8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XX管委会作为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一审法院管辖;2.判决XX管委会与王XX是否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XX管委会是否需向王XX支付二倍工资19800元。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汾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汾劳人仲裁字(2022)第69号仲裁裁决书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故本案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关于争议焦点2.XX管委会与王XX是否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汾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汾劳人仲裁字(2022)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确认王XX与XX管委会从2014年5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综上,王XX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且作出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明确表示,故XX管委会应当与王XX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关于争议焦点3.XX管委会是否需向王XX支付二倍工资19800元。XX管委会主张仲裁裁决书对二倍工资在法律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王XX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XX管委会应支付王XX两倍的工资期间为自2014年5月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王XX请求依据亦为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超过一个月满一年的前一日二倍工资,期满之日王XX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王XX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王XX的该请求已经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XX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与王XX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XX管理委员会无需向王XX支付二倍工资198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XX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王XX依法提交了证据:汾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一审提交),拟证明XX管理委员会在仲裁法庭调查时没有就二倍工资时效问题进行抗辩。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王XX主张判令XX管理委员会与其从2015年6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成立?2.王XX主张判令XX管理委员会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能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表述应当是法条列举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大前提,且《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平等自愿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因XX管理委员会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劳动者王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范围等均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约定的事项,故上诉人王XX提出判令XX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判的范围,本院对王XX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王XX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XX管理委员会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就仲裁时效的问题提出抗辩,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其在一审时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故对王XX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22)晋118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
二、XX管理委员会无需与王XX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三、XX管理委员会应向王X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XX管理委员会已预交5元),由XX管理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XX管理委员会已预交10元,王XX已预交295元),由XX管理委员会和王XX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