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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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如未就仲裁时效的问题提出抗辩,一审时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王XX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XX管理委员会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就仲裁时效的问题提出抗辩,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其在一审时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故对王XX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予以支持。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时效主张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某A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其计算期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10日已解除,故主张该时点后的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该时点前的因不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