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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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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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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阶段如未就
仲裁时效
的问题提出抗辩,一审时以超过
仲裁时效
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王XX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XX管理委员会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就
仲裁时效
的问题提出抗辩,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其在一审时又以超过
仲裁时效
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故对王XX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予以支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时效主张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某A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其计算期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10日已解除,故主张该时点后的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该时点前的因不符合
仲裁时效
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如劳动争议已过
仲裁时效
,即便未过诉讼时效亦驳回
申请人2017年12月离开公司,但其在2019年6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以申请人超过
仲裁时效
而未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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