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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即便未过诉讼时效亦驳回

时间:2021-09-03 17:01:46   访问量:
申请人2017年12月离开公司,但其在2019年6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二审法院以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而未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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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A与黄陵县南川二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民申1839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陵县南川二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黄某A因与被申请人黄陵县南川二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2020)陕06民终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A申请再审称,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时效制度。申请人未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消灭的只是仲裁权利,并不是诉讼权利。申请人的诉讼属民事法律范畴,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而不是适用劳动仲裁时效,故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2017年12月离开公司,但其在2019年6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二审法院以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而未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黄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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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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