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A与黄陵县南川二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民申1839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陵县南川二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黄某A因与被申请人黄陵县南川二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2020)陕06民终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A申请再审称,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时效制度。申请人未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消灭的只是仲裁权利,并不是诉讼权利。申请人的诉讼属民事法律范畴,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而不是适用劳动仲裁时效,故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2017年12月离开公司,但其在2019年6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二审法院以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而未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黄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