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阶段如未就仲裁时效的问题提出抗辩,一审时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王XX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XX管理委员会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就仲裁时效的问题提出抗辩,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其在一审时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故对王XX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予以支持。
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