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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工资债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时间:2024-08-27 20:17:45   访问量:
本案中,原告因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而对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被告某A对某B的债权系工资债权,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属于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对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保护。涉案分配方案在某B没有其他财产来清偿工人工资的情况下,认定工人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并无不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某A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996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
  被告:某A。
  被告:某B。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与被告某A、某B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9)粤0307执14491号《被执行人某B名下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2、被告某A对原告抵押物拍卖款项参与分配的请求不成立,确定被告某A分配金额为零;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B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深国仲裁253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生效,裁决依法处置抵押物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区诚信华庭1座12D房[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7525号],所得价款项优先偿还被告某B所欠原告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告某B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将本案移交至本院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7执1449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抵押房产,房产于2020年9月27日在淘宝网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615058.4元。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19)粤0307执14491号《被执行人某B名下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先将拍卖款2615058.4元扣除了某B系列案件的执行费以及首封案件的受理费和保全费,确定剩余执行款2573056.4元可供分配。本院在分配方案中确定,从分配款中以首封奖励的形式分配29306元给首封的一般债权人某A,让某A得到100%的分配,剩余款2543750.4元可分配原告。原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方能清偿普通债权。本案拍卖款本身已不足清偿原告债务,本院已在拍卖款中扣除首封案件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并在优先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况下让被告某A享有的普通债权得以全额受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由于房产已经抵押给原告,只要处于抵押状态,即使不查封,被执行人也不可能转移房产,查封与否并不影响原告的优先受偿权,被告某A以“首封奖励”对抗优先债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请求本院判决撤销(2019)粤0307执14491号《被执行人某B名下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并请求本院在扣除执行款后,将剩余处置价款在原告所享有的优先债权范围内优先分配给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本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A答辩称:被答辩人请求撤销(2019)粵0307执14491号《被执行人某B名下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及要求判决答辦人分配金额为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合情。一、某B所欠答辦人款项为工人工资,为劳动债权。工人工资和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有如下法律依据: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执请字第16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工人工资与“社保金”的清偿顺序是否优先于抵押权问题的批复》,确认工资优先于银行抵押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2013]285号)三、主要方法“(一)积极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6月19日粵高法[2005]16号)20.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应优先以用人单位财产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者工资债权还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6月19日粵高法[2005]16号)20.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应优先以用人单位财产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者工资债权还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二、工人工资和劳动债权优先的法理依据。答辨人与被答辨人争议的实质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不同优先权之间的妥偿顺序问题。不同优先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是由不同债权的性质决定的。工人工资债权的特殊性決定其优先权实现针对的标的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担保物权债权实现针对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除抵押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实现工人工资债权的标的应当及于抵押财产。即在执行分配中,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工人生存权的角度出发,不按照优先权的不同性质区分不同优先权之间的分配顺序,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法理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后发生的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但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程序在制度设置、价值取向上毕竟不同于破产程序,不能简单地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工人工资属于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对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保护,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三、工人工资和劳动债权优先的判例依据。覃武振、覃武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省分行)、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粤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穗粤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中,依法变卖了穗粤公司房产,作出的分配方案将覃武振、覃武光等工人工资债权和中行广东省分行的抵押债权置于同一顺序按比例受偿。覃武振、覃武光不服提起诉诉,一审法院认为:基于担保物权所享有的债权系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受偿。原告所持劳动债权亦为金钱债权,虽涉及劳动者权益具有一定特殊性,但此类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在《执行规定》及《民诉法解释》等法律中均无明确规定。故一审法院维持了原分配方案。覃武振、覃武光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2016)粵06民终1833号],佛山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不同优先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不同优先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是由不同债权的性质决定的。工人工资债权的特殊性决定其优先权实现针对的标的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担保物权债权实现针对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除抵押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实现工人工资债权的标的应当及于抵押财产。即在执行分配中,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妥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执请宇第16号批复也体现了有关的精神。......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工人生存权的角度出发,本案被执行人穗粤公司已没有其他财产来清偿工人工资,因此可由穗粤公司已设定抵押的涉案房产的变现款中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原审判决没有按照优先权的不同性质区分不同优先权之间的分配顺序,而是将不同优先权视为同一顺位进行平均分配,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法理不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后发生的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但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程序在制度设置、价值取向上毕竟不同于破产程序,不能简单地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因此,一审法院应当重新作出财产分配方案,确定覃武振、覃武光在本案中的全部工资债权优先于中行省分行的抵押债权受偿。中行广东省分行不服,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工资债权的受偿顺序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海商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对于工人工资的债权应优先子以保护。再次,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属于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对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保护,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尽管中行省分行因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而对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二审判决认定覃武振、覃武光对穗粤公司享有工资债权,在穗粤公司已经没有其他财产来清偿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原二审判快认定工人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四、答辩人拥有首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了首封权和优先受偿权冲突后的基本原则,即“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并且优先债权法院商请移送的前提是首封法院尚未实质处理查封财产,即该查封标的物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综上,无论从法理、法律规定、相关判例还是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来考量,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原分配方案和要求答辩人分配金额为零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B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某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深国仲裁25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B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577403.04元、利息、律师费及原告有权就依法处置抵押物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区诚信华庭1座12D房[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7525号],所得价款项优先受偿。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告某B未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7执14491号《被执行人某B名下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某A与被执行人某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某B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区诚信华庭1座12D房[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7525号]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615058.4元;分配方案为先将拍卖款2615058.4元支付拍卖辅助费用10000元、案件执行费28550元、应追缴受理费及保全费3452元后,剩余执行款2573056.4元可供分配;从分配款中给予某A首封奖励29306元,余款2543750.4元分配给上述拍卖房产抵押权人即原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比例为0。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不同优先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本案中,原告因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而对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被告某A对某B的债权系工资债权,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属于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对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保护,这在我国海商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据此,涉案分配方案在某B没有其他财产来清偿工人工资的情况下,认定工人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涉案分配方案并确认被告某A分配金额为零等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B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2.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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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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