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会和考勤为何成为判决关键?骑手必看
编者按:
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体现为公司对劳动者的过程控制。晨会强制参加、考勤打卡、请假需批准、迟到罚款、派单不能拒绝——这些都是典型劳动管理。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方式。法院正是通过这些日常管理细节认定支配性劳动管理。外卖骑手签订骑手承揽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4年7月14日入职某物流公司,签订《骑手承揽协议书》,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协议内容明确了骑手配送工作内容、作业流程,同时约定了报酬计算标准、计薪周期、发放时间,以及李某须遵守该物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2025年7月13日协议到期后,某物流公司决定与李某终止承揽关系。李某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向某物流公司索要经济补偿,某物流公司拒绝支付。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确认双方2024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某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物流公司未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劳动管理、报酬发放、用工形式等相关要素,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审查实质权利义务,进行综合考量,而非仅凭合同或协议名称来认定。
本案中,从人格从属性上看,李某需通过手机APP接单,某物流公司对其在线时长、接单量均有要求,每日需参加公司晨会、遵守考勤奖惩等制度,请假需经公司批准,自备车辆也需接受公司监督,此种形式与承揽关系管理方式截然不同;从经济从属性上看,李某的报酬按接单量核算,含基础单价、补贴及奖励,按月固定发放,李某通过提供配送劳动获取稳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经济上依附于公司,李某获取报酬的方式区别于承揽关系项下的风险自担、按成果结算;从组织从属性上看,李某提供的配送服务是该物流公司的核心业务,直接服务于公司经营,并非独立承揽以单纯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综上,某物流公司对李某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作为城市运转与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劳动权益保障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在骑手入职时,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引导或者要求骑手签订承揽、合作等协议,试图排除劳动用工关系,进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注重审查双方用工事实,而非拘泥于合同文本的名称,要综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从属性特征的各项要素,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进而依法认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源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公司每天开晨会点名是不是劳动关系证据?
答:是。强制晨会是典型管理行为,承揽关系无需参会。
问题2:请假需要写申请找站长批算劳动管理吗?
答:算。证明公司对你的劳动时间有控制权。
问题3:迟到一次扣50元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答:能。罚款制度体现公司行使惩戒权,是人格从属的重要标志。
问题4:公司要求必须在线8小时否则扣单算吗?
答:算。规定最低在线时长强制了劳动时间。
问题5:不参加晨会被罚抄写规章制度合理吗?
答:不合理但恰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承揽关系没有罚抄规定。
问题6:仲裁委会去公司调查晨会记录吗?
答:可能。劳动者可申请仲裁委责令公司提供考勤和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