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务

员工违纪证据确凿公司仍败诉 程序违法比实体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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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用人单位证明员工私自占有公司财物属严重违纪,规章制度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实体上解除依据充分。但因未事先通知工会,程序存在瑕疵,最终被认定违法解除。此案揭示用人单位不能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合规与实体合法同等重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副店长。该公司发现刘某在职期间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公司维护客户的礼品据为己有。刘某在公司调查此事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刘某属于严重违纪,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刘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公司未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亦作出相关规定。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经审查,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但该公司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单方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公司工会,劳动合同解除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即可,而忽视了事前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情况,导致解除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依法享有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通过程序性约束,旨在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平衡劳企双方的力量差距,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促使用人单位更加审慎地作出解除决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明确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设置了“起诉前补正”的例外条款,既对用人单位施加了程序合规的压力,督促其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又为程序瑕疵提供了补救空间,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用人单位完善合规管理指明了方向。(来源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员工违纪证据充分为何公司还败诉

答: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单方解除须事先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即构成违法解除。

问题2:规章制度经过公示就能直接解雇吗

答:不能。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仅满足实体要件,解雇还须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性义务。

问题3:什么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风险

答:指用人单位只关注员工违纪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忽视通知工会等程序要求,导致合法解除变违法解除。

问题4: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包括哪些步骤

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问题5:解除通知工会需要提前多久

答:应在作出解除决定之前通知工会,给予工会合理时间提出意见。

问题6:程序违法解除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答:可以。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