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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公司破产欠下巨债,雇工能否优先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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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1 16:32:51   查看: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将这一类型债权与劳动债权在同一顺位优先进行清偿,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命健康权,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受伤后公司破产欠下巨债,雇工能否优先拿到赔偿款?法院这样判!
  雇工在维修公司厂房过程中受伤,
  还没拿到赔偿款,
  公司就破产了,
  他还能得到赔偿吗?
  请看本期案例!
  唐某系某机械公司雇请的厂房维修人员,在一次维修房顶过程中摔伤,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向唐某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后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于2021年12月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并依法确认3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总计6500余万元。
  得知公司破产,唐某随即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管理人经审查后,依照法定程序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唐某的债权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认定情况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异议期内无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
  据此,法院裁定确认唐某的优先债权9万余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另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本案唐某受该机械公司雇佣,在维修厂房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方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确认的6500余万元债权总额中,有1200余万元系税务债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按照前述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劳动债权在同一顺位,且优先于税款债权及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对此,无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唐某的债权提出异议,故该笔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进行清偿。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将这一类型债权与劳动债权在同一顺位优先进行清偿,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命健康权,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作者:简少凡 李熠杨
  来源: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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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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