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在起诉前未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某A、某B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2069号
原告:某A。
被告:某B。
被告:某C。
被告:某D。
被告:某E。
原告某A(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B、某C、某D、某E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D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B、某C、某E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369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3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32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624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400元;2.判决四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益阳速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外卖骑手,2019年8月14日0时,原告在驾驶摩托车配送时被小型客车撞到受伤。经诊断,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撕脱伤并血肿形成、右侧腰椎横突骨折、右手肘关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7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5月11日,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为玖级伤残。原告要求益阳速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但该公司未理会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四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
被告某D辩称,本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股东赔偿责任并非连带责任,应按股东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原告要求按照月工资6041元计算赔偿金,要求过高且没有依据。
被告某B、某C、某E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在起诉前未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家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