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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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
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约定畸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被告基于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二级且需完全护理依赖的新事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予以支持。 -
请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起诉前要先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在起诉前未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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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
2013年4月25日,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 -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
2017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人社部发〔2017〕60号《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
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
2020年12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湘政办发〔2020〕55号,就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广东省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号)
2024年2月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粤人社规〔2024〕1号,要求遵照执行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