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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虽然比法定标准低,但不存显失公平情形具有约束力

时间:2021-07-04 21:42:04   访问量:
从《工伤赔偿协议》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表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各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润达公司赔偿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35万元不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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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A、李某B等与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民申5666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B。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C。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D。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胡某A、李某B、李某C、李某D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A、李某B、李某C、李某D(以下简称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各方于2017年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本案从李明峰发生工亡到各方当事人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仅9天时间,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同意由润达公司赔偿35万元,并非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明峰工亡事故发生时临近春节,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在极端悲伤的情况下心智混乱,加上警方要求配合调查肇事者刑事责任等诸多因素,胡某A等迫于无奈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因工伤事故属于法定责任,本案应适用工伤劳动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由润达公司补足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倍),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所获赔偿35万元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2.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错误,本案劳动争议的仲裁由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且仲裁书明确由丹徒区人民法院管辖,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涉案《工伤赔偿协议》有润达公司代表及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签字确认,丹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予以盖章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工伤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同时,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表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各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润达公司赔偿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35万元不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对于胡某A等再审申请人的管辖异议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润达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A、李某B、李某C、李某D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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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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