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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被降级安排去前台上班,因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获赔

时间:2020-10-01 08:24:03   访问量:
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职位从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高管劳动维权律师
某B与某A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10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某A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某B。
  上诉人某A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B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A国际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金262665元;2.改判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某B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A国际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不予支付某B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2.不予支付某B律师费2463.01元;3、某B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某B一审诉请判令:1.某A国际公司向某B支付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共6天)加班工资11202.76元;2.某A国际公司向某B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某A国际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某A国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某B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的工资8891.57元;二、某A国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某B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三、某A国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某B未休年休假工资9777元;四、某A国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某B律师费2552元;五、驳回某A国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某B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双方均已预交5元),由某A国际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上诉人主张出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安排被上诉人负责电梯及考勤设备优化工作,必要且合理,且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职位从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上诉人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上诉人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律师费255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A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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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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