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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约定超过两年的部分亦有效

时间:2020-06-18 12:23:03   访问量: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起到不同的法律作用。保证人认为保证期间应受诉讼时效两年的限制,并据此认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
张某A、彭某B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69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某B。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C。
  一审被告:冯某D。
  一审被告:贵州某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张某A、彭某B因与被申请人冯某C及一审被告冯某D、贵州某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E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A、彭某B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进入再审。理由如下:一、本案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五年,原审认为该约定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应当认定有效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对于超出了两年的部分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对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6页)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观点印证,该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没有超过的部分仍可认定为有效。并且也有相关的法院判例持此观点,如:(2012)阳民初字第2884号判决、(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16号判决、(2017)赣01民终2666号判决。二、原审认定保证期间未经过的事实错误。冯某C未在两年的有效保证期间内请求连带保证人张某A、彭某B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已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某E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并与冯某C签订《确认书》对借款进行了展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展期对担保人并不产生效力,担保期间仍应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两年。另外,虽然张某A、彭某B作为某E公司股东同意公司向冯某C出具《还款承诺书》,但并不能据此当然推出张某A、彭某B是以保证人身份同意为展期以后的借款继续提供担保,故保证期限仍应按原《借款合同》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A、彭某B认为超出保证期间两年的约定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证期间。那么,《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只要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而关于两年保证期间仅有的相关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该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该条规定的是视为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认定,显然不能据此得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保证期间以两年为限的结论,更无法得出保证期间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的结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本就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起到不同的法律作用。张某A、彭某B申请再审认为保证期间应受诉讼时效两年的限制,并据此认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借款合同》对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为五年,不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约定不明情形,不能适用该条认定无效,并且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原审认定五年保证期间的约定有效,并无不当,张某A、彭某B与此相关的再审申请理由并不成立,二人基于保证期间应为两年而认为冯某C超出保证期间的主张,亦因缺乏基础而无法支持。
  综上,张某A、彭某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A、彭某B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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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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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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