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公司股...
股东张某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公司业务结算,因财产混同被法院认定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判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11月5日,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被告自然人系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其配偶作为不仅在公司任职,且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账务往来。可见,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
东远公司及某B虽称系公司授权某B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以及开支公司相关费用,但结合该账户的使用情况,东远公司财产与某B财...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认定原告袁某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
本案中,某C通过王笠、陶一华代持股的方式持有天迈公司100%股权发生在某C与某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某A虽然不能基于夫妻共同财...
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管理职权且需要承担诸多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或者已经实际离开公司的“挂名”法定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应坚持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
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