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海嘉得丽公司工商注册的登记地在上海市杨浦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地一般也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浙江锦万公司起诉主张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行为地,可以认定为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浙江锦万工贸有限公司、饶尚义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辖116号
原告:浙江锦万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饶尚义。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浙江锦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浙江锦万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4月10日,浙江锦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万公司)与上海嘉得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得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令上海嘉得丽公司给付浙江锦万公司货款2027737.62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6月23日,上海嘉得丽公司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海嘉得丽公司股东,系清算义务人,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上海嘉得丽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应当对上海嘉得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货款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本案亦不属于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上海嘉得丽公司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浙江锦万公司以上海嘉得丽公司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导致相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为由,主张对上海嘉得丽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侵权责任。因上海嘉得丽公司工商注册的登记地在上海市杨浦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地一般也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浙江锦万公司起诉主张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行为地,可以认定为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