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合同是否算劳动合同 法院审查核心要素认定效力
编者按:
虽未冠名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工作期限、岗位、薪资、五险一金等核心用工条款,具备法定劳动合同要素,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官提醒求职学生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维权证据。厦门一在校生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临近毕业不少在校生提前入职务工
实习与就业该如何界定?
近日
翔安法院审结一起
在校生劳动争议案
明确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
保障青年就业合法权益
实习还是就业?
法院判决厘清在校生劳动关系边界
据悉,在校生小秋与A公司(化名)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依据劳动法订立,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岗位、薪资、五险一金等核心用工条款。
后续双方产生用工纠纷,小秋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登记。
庭审中,A公司辩称小秋为在校生,无劳动主体资格且未正式入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秋则表示,自己临近毕业,入职是以就业为目的,并非课余实习。
该案争议焦点为:未毕业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劳动部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业余勤工助学,不可扩大适用所有在校生。
本案中,小秋以就业为目的务工,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虽未冠名劳动合同,但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小秋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企业按月计发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令该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明晰用工认定标准
守护应届生求职权益
法官表示,勤工助学与就业务工性质不同,法律未排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满足三项条件即可认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工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
法官提醒求职学生,需区分实习与就业,签订书面合同;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等维权证据;求职疑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明晰自身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不可借在校生、实习名义规避用工义务,需依法合规用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海峡导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用工合同算劳动合同吗?
答:若具备工作期限岗位薪资社保等核心条款,虽未冠名也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问题2:劳动合同需要哪些要素?
答:需具备工作期限、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核心用工条款。
问题3:合同没写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名称不影响效力,关键看是否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
问题4:口头约定工资有法律效力吗?
答:应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难以举证,书面合同更有利于维权。
问题5:社保条款必须写进合同吗?
答:社保登记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合同是否约定不影响企业依法办理。
问题6:合同缺少要素怎么办?
答:若缺少核心要素可能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建议签订完整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