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劳务费2万余元,被告某建筑公司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小区建筑工程项目,其承接该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龚某施工承建。后原告陈某经工友介绍到被告龚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做事,在此工作期间,被告龚某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用,尚欠劳务工资2万余元未支付,被告龚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龚某催讨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受被告龚某雇佣在工程做工。该工程的总承包人为被告某建筑公司。原告陈某完成部分工作后仅领到部分劳务费,后被告龚某出具借条确认欠原告劳务费2万余元。被告龚某口头雇佣了原告,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工资欠条确认,故被告龚某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另,某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管其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谁,其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即负有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且该义务并不以其欠付分包方工程款为前提。故其应支付案涉工程的陈某工资2万余元,至于其后的相关追偿权问题,可另行协商或主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陆彦秀 郑思思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