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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工人考勤表工资表,骗取工程款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3-05-25 17:16:44   访问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A、某B为牟取私利,伪造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欲骗取顺平县顺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某A、某B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636刑初88号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A,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因诈骗,2018年12月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B,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因诈骗,2018年12月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诉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A、某B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A及其辩护人朱佳吉,被告人某B及其辩护人江厚军、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某A在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阳光佳苑A区2期工地承揽泥瓦工的工作。某A指使记工员某B伪造虚假的出工表,提高工人工资,骗取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过程中,被该公司核实工人的出工数时发现。经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某A包工队的34名工人在顺兴建筑公司施工阳光佳苑A区2期工地实际出工1609.9个工、工资金额385600元,申报2654.1个工、工资金额754886元,多报1044.2个工,欲骗取工资金额369286元。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某A、某B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骗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 
  被告人某A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相关数额有异议,且本案事出有因。
  辩护人朱佳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某A所多报的工人工资中包含某A包工队的合法利润部分,某A对该利润的部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合法利润部分应在认定其犯罪数额时依法减除。本案中某A作为包工头,是顺平县阳光A区二其工程中部分泥瓦工的实际施工人,2018年12月前后,某A向阳光佳苑小区施工方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建筑公司)协商工程款未果,以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向顺兴建筑公司讨要,为将包含在工程款的合理利润、损失等款项要回,多报了工人工资。2、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某B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相关数额有异议。
  辩护人江厚军、李某3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某B有自首情节,鉴定意见不合法,阳光佳苑A区二期本身不具备作证的主体资格,张某为顺兴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顺兴公司并未与某A包工队达成任何结算意见,阳光佳苑A区二期项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所提到的结算数据,只是顺兴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鉴于被告人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二期工程约七万平米的泥工分项工程转包给某A,某A支付了10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带领工人进入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二期工地施工,在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25日工作期间,至今工程发包方未给某A结算工程款,长沙市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停止营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无法联系,为了能够将10万元保证金取回,并获取工程款,被告人某A指使记工员某B伪造虚假出工表,虚报1000个出勤人数,欲骗取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该公司核实工人出工数时发现上述虚假情况,并于2018年12月4日报警,同时联系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二被告人做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张某报案至顺平县公安局,并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侦查。
  2、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4日,顺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关中队接顺兴建筑有限公司阳光佳苑小区工地负责人张某报案,并于2018年12月4日对某A、某B进行询问,其二人承认伪造工人出勤表、工资表欲骗取工资款的违法事实。
  3、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泥工班组单项劳务合同书,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二期工程约七万平米的泥工分项工程承包给某A施工。
  4、考勤表,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工人实际出工及虚假记工情况。
  5、工人记工单,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工人自己的记工情况。
  6、阳光佳苑A区二期施工手续,证实阳光佳苑A区二期建筑工程有合法施工手续。
  7、顺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12月5日对某A、某B行政拘留15日。
  8、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欠办公室证明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2期工地的泥瓦工人曾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经协调,农民工和施工双方同意自行解决。
  9、顺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关中队情况说明,附照片一张,证实2019年1月14日,顺平县公安局民警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了解某A、某B涉嫌诈骗案的相关情况。“长沙市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关门,公司停止营业,其公司法人王某无法联系,经多次查找王某,均未找到。张某报案后,顺兴公司联系某A、某B二人来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某A、某B承人伪造工人出勤表,工资表预谋骗取工资款的违法事实。
  10、顺平县委员会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证实顺平县公安局结合武穴市委组织部对某A、某B的党员身份进行了核实查证,经查,武穴市未查到2人的党员信息。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12、《顺平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3、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其是2018年1月23日到顺产阳光佳苑建筑工地工作的,根据干活的时间来计算工资,每十个小时计算一个工,一个工320元。小夏给其登记的是2018年10月1日开始工作,还让其按照他的记工表抄在其记工本上,他怕查账时查出他虚报工资,他是为了找建筑方多要工资。并附有记工单。
  1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是顺平县阳光佳苑小区二期工地泥水工,他们给其记了106个工,实际是91个工,每天工钱280元,多给记了15个工,多出来15个是以300元的价格上报项目部的,多报了4500元,是某A让其向施工方虚报的记工单。并附有记工单2张。
  15、证人翟某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开始在阳光佳苑建筑工地工作。其是2018年10月24日来顺平开始在阳光佳苑建筑工地,小夏给登记的是2018年9月8日开始工作,多发放的工资都是包工头们要,其在这个工地干了30.2个工,每个工240元,应得7248元工资。包工头小夏总共给其登记的是79.6个工,每个工300元,总共会要23880元,虚报了16632元。并附有记工单2张。
  16、证人丁某1证言,证实其2018年8月23日到的顺平开始在阳光佳苑A区打工,干活是按照时间计算工资,他们给其登记的是96个工,其实际是94.9个工左右,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180元,多出来的1.1个工以每天200元上报项目部,多报了220元左右。并附有记工单2张。
  17、证人丁某2证言,证实其是2018年9月4日到的顺平开始在阳光佳苑建筑工地工作。他们给其记了80个工。实际是62个半工,他们给其开每个工240元,多出来22个半工是以300元的价格上报项目部的,就是多报了6720元。
  18、证人丁某3证言,证实其是2018年9月份左右到的顺平阳光佳苑A区打工,他们给其登记的是76个工,实际是33个工,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180元,多出来的43个工以每天180元上报项目部的,就是多报7740元左右。
  19、证人丁某4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他们给其登记的是103个工左右,实际是86个工左右,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240元,多出来的17个工以每天320元上报项目部,多报5440元左右。
  20、证人丁某5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根据干活的时间来计算工资,自己计算着在这个工地干了92.5个工,每个工240元,应得22200元工资。包工头小夏总共给其登记的是105个工左右,每个工300元,总共会要31500元左右,虚报了9300元左右。
  21、证人丁某6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他们给其登记的是83个工,实际是63个工,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240元,多出来的20工是以每天300元上报项目部,多报6000元。
  22、证人苌军茂证言,证实其是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瓦工,实际是干了34个工。包工头小夏给其登记了不是83个就是84个工。
  23、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日工资240元。他们给其登记的是80个工,实际是35个工,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240元,多出来的45工是以每天300元上报项目部,多报13500元。
  24、证人丁某11昌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他们给其登记的是80个工左右,实际是36个工左右,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240元,多出来的44个工以每天320元上报项目部,多报了14080元左右。
  2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日工资是240元。他们给其登记是56个工,我实际是30个工,他们给我开的工资是每天240,多出来的26个工是以三百元每天上报项目部的就是多报7800元。
  26、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他们给其记的是92.2个工,实际是77.2个工,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280元,多出来的15个工是以每天280元上报项目部,多报4200元。
  27、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他们给其记的是97个工,实际是70个工,给其多记了27个工,以每个工300元的价格向开发商报的,折合人民币是多加了8100元。
  28、证人苌进良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是小夏让其这么做的,他说不抄表就没有工资。他们给其登记的是80个工左右,实际是24个工,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240元,多出来的56个工以每天300元上报项目部的,多报了18800元左右。
  29、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小夏说多记工期,要不发不了工资。他们给其登记的是93个工,实际是69.1个工,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180元,多出来的23.9工是以每天200百元上报项目部,就是多报4780元。
  30、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的工地打工。其知道虚报工资伪造工资表的事情,是某A让做的,他们给其记得88.7个工,实际是65.1个工,他们给其开的工资是每天180元,多出来的23.6个工是以每天180元上报项目部的,多报4186元。
  3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其是顺平县顺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整理出来的工人总出勤数是1602个工,工人们说实际给他们的工资每天是240元和180元的,而某A上报的工人工资每天是400元和320元的。某A包工队交予顺兴公司和清欠办的工人出勤表总数是2652个工,工程款大概是80多万,具体也得按工人出勤表与每日工资计算。某A工程队一共有20多人,而某A包工队交上来的出勤表上一共是31人。张某2019年7月24日陈述,证实顺平县顺兴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顺平县阳光佳苑小区A区二期工程,之后顺兴公司将顺平县阳光佳苑小区A区二期整体转包给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A、某B他们的打灰方量是12322方,按照其与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约定,每方24元的价格,应该支付295728元。
  32、被告人某A供述,其是建筑面积每平米120元的价格从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二期工程,承包了7万余平方米。从开工到现在一共使用了2000工左右,总共报给开发商3000个工左右。其没有跟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二期的开发商签订承包合同。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老板王某跑了,其给王某的10万保证金也要不回来了,其就让某B多造了1000多个工。是其让某B做的假考勤表给的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二期的开发商,某B具体怎么操作的不清楚,大概是2018年11月份做的假考勤表,顺平县阳光佳苑A区二期的开发商工资还没有支付,王某是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
  33、被告人某B供述,其在顺平县阳光佳苑小区是泥工,其是给某A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带班的,其平时都是监督工人干活,给工人记工。阳光佳苑A区二期工地总共使用了1500工到1600工,其和某A向工地所在的开发商报了2600多个工。某A让其多报的,某A说把保证金的钱弄回来,某A让其多报1000多工,其就多报了。某A说他承包的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的工程,当时签了合同,并交纳了100000元保证金,跟王某要生活费,王某也不来,十万元钱的保证金也给不了,让直接找开发商,自己想办法把保证金要出来,某A就让其多报工人的工资,这样就可以挣回来保证金了。
  34、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
  35、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某A包工队的34名工人在顺兴建筑公司施工的阳光佳苑A区二期工地实施出工1609.9个工,工资金额385600元;申报2654.1个工,工资金额754886元,多报1044.2个工,多报工资金额369286元。
  36、阳光佳苑A区二期声明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阳光佳苑A区二期与长沙酉泰劳务有限公司及王某未签署任何劳务及施工协议;与长沙酉泰劳务有限公司及王某招聘劳务人员不具有劳动关系;因长沙酉泰劳务有限公司及王某收取其招聘的劳务人员的费用发生的纠纷与其公司无关。
  37、阳光佳苑A区二期项目部情况说明,证实张某为阳光佳苑A区二期项目经理负责阳光佳苑A区2期工程全部事宜。
  38、阳光佳苑A区二期项目部证明,证实阳光佳苑A区二期主楼、车库及临建,泥工班组(某B、某A)打灰方量为12322立方米,每立方米24元,合计金额295728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认、认证,其中阳光佳苑A区二期项目部和张某同为顺兴公司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代表的是顺兴公司,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声明书、证明以及2019年7月24日张某陈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公诉机关出具上述证据不予采纳。某B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该鉴定的委托时间先于本案的立案时间,程序不合法,存在重大瑕疵,就该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A、某B为牟取私利,伪造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欲骗取顺平县顺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应视为自动投案,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虽实施了犯罪,但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A犯诈骗罪(未遂),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某B犯诈骗罪(未遂),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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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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