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21年1月,柏某驾驶中型客车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车辆制动,导致大客车上的乘员张某跌倒受伤。该事故经梅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遂事故当日张某因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柏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张某将车辆驾驶员柏某及车辆所有人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实际为齐某所有,柏某为齐某雇佣的司机,齐某与柏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柏某属提供劳务一方,齐某属接受劳务一方。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规定,判决由齐某承担柏某对张某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规定包括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自己损害和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三种情形,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基础上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二是增加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承担。本条第1款前半段是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雇员是基于雇主利益进行劳务行为,雇员的行为利益归于雇主,因此雇员行为应当视作雇主行为,因此按照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而不是由雇员承担。本条增加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解决了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内部求偿问题。但在外部关系中,对受害人而言,侵权责任主体仍是接受劳务一方。
审判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一、要注意本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区分
本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本质上都是关于雇主侵权责任的规定,但是又有不同。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分别对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和个人劳务侵权责任作了区分规定。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规范和调整。(2)劳动关系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比如家庭雇佣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3)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4)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5)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依法处理;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对接受劳务一方的处分权。(6)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关于帮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编没有规定帮工人责任,由于帮工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性质上有所区别,故不能将本条适用于帮工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审判实践中遇到帮工人责任的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无论是作为提供劳务的雇员一方还是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一方,都要积极承担责任。雇员在工作时要小心谨慎,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为雇主一方,要严格考核雇员资质,做好相关培训,特别是要注重安全教育培训,为雇员配备齐全安全保障器具,还可以投保保险转移风险。
文 字:付 融
编 辑:陈 晰
初 审:李彦鸿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典”滴生活丨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呢?》(来源: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