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简析
武 耿
受全球经济衰退、国内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从紧影响,一些企业缺少资金,催生民间借贷市场。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高息为诱惑进行民间非法融资,严重影响正常金融、社会秩序。
一、社会危害性大
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犯罪分子通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吸收、变相吸收或者诈骗的方式将社会公众的资金占有、挥霍或者转移,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金融业的运作,且案发后金融部门要花费大量精力协助定性、取缔,干扰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此类案件受害群众往住会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等方式反映问题。处置工作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引发恶性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严重冲击实体经济发展。非法集资案件大多以实体经济开发作为幌子,制造经济泡沫、虚假繁荣。一旦资金链断裂、涉案工程停工,受骗群众倾家荡产,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另由于高息诱惑,一些实体经济领域资金被吸收到其中,一旦损失追不回,必然导致形势严峻的实体经济发展雪上加霜,给社会整体经济的良好运行带来冲击。
扭曲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此类案件加剧了贫富差距,两极分化严重,由此引发社会仇富心理、社会冲突。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钱生钱、利滚利,与经营实业、其他投资等相比,时间短、获利高,不劳而获的心理滋生,扭曲社会价值观。
二、案件查处难
调查取证难。此类案件查处主要以证言为主,辅助书证,但实践中书证与言词证据缺乏对应佐证。如大多数犯罪分子均会在前期按时支付高额利息,且与被害人夹杂着一些正常资金往来,难以划分涉案金额,此外部分被害人故意夸大损失,意图在法院审判返还赃款时能多分一点,这都给司法机关在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上带来麻烦。
高息区分难。现行法律对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数额、利息的计算等还没有具体标准,法律宣传引导不到位,加之非法集资披着合法借贷外衣,以民间借贷利息为标准,容易造成放贷人认识错误。界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该借贷是否属于高息,这些界定不论是从法律、政策上还是实践操作中都需要作明确规定。
法律适用难。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关于“公开性形式”这一要件有如下限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四种宣传方式并不常见,常见的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来吸收公众存款。
三、对策建议
出台相应配套法律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对于上述存在的如“口口相传”方式能否入罪、如何区分正当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区别、如何区分是否属于高息等案件法律适用的焦点、难点,亟需相关上级司法部门出台全国性或者地域性的配套法律解释或者办案指南,理清法律适用的边界,统一执法标准、尺度,以更好地指导、运用实践。
加强对于新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由于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以及监管目标定位不清晰,不少新型金融机构游走于执法检查的边缘。因此完善对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拓宽融资渠道,活跃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当放宽信贷尺度出台相关行业政策。建议相关部门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把更大力量放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建议地区相关金融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区域特色,创新适合本地中小企业的贷款产品,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打击和抑制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建议相关司法职能部门如司法局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新特点,提示防范方法,规避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人们理性投资。
(作者单位:常熟市检察院)
作者:作者单位:常熟市检察院
受全球经济衰退、国内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从紧影响,一些企业缺少资金,催生民间借贷市场。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高息为诱惑进行民间非法融资,严重影响正常金融、社会秩序。
一、社会危害性大
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犯罪分子通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吸收、变相吸收或者诈骗的方式将社会公众的资金占有、挥霍或者转移,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金融业的运作,且案发后金融部门要花费大量精力协助定性、取缔,干扰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此类案件受害群众往住会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等方式反映问题。处置工作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引发恶性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严重冲击实体经济发展。非法集资案件大多以实体经济开发作为幌子,制造经济泡沫、虚假繁荣。一旦资金链断裂、涉案工程停工,受骗群众倾家荡产,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另由于高息诱惑,一些实体经济领域资金被吸收到其中,一旦损失追不回,必然导致形势严峻的实体经济发展雪上加霜,给社会整体经济的良好运行带来冲击。
扭曲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此类案件加剧了贫富差距,两极分化严重,由此引发社会仇富心理、社会冲突。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钱生钱、利滚利,与经营实业、其他投资等相比,时间短、获利高,不劳而获的心理滋生,扭曲社会价值观。
二、案件查处难
调查取证难。此类案件查处主要以证言为主,辅助书证,但实践中书证与言词证据缺乏对应佐证。如大多数犯罪分子均会在前期按时支付高额利息,且与被害人夹杂着一些正常资金往来,难以划分涉案金额,此外部分被害人故意夸大损失,意图在法院审判返还赃款时能多分一点,这都给司法机关在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上带来麻烦。
高息区分难。现行法律对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数额、利息的计算等还没有具体标准,法律宣传引导不到位,加之非法集资披着合法借贷外衣,以民间借贷利息为标准,容易造成放贷人认识错误。界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该借贷是否属于高息,这些界定不论是从法律、政策上还是实践操作中都需要作明确规定。
法律适用难。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关于“公开性形式”这一要件有如下限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四种宣传方式并不常见,常见的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来吸收公众存款。
三、对策建议
出台相应配套法律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对于上述存在的如“口口相传”方式能否入罪、如何区分正当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区别、如何区分是否属于高息等案件法律适用的焦点、难点,亟需相关上级司法部门出台全国性或者地域性的配套法律解释或者办案指南,理清法律适用的边界,统一执法标准、尺度,以更好地指导、运用实践。
加强对于新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由于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以及监管目标定位不清晰,不少新型金融机构游走于执法检查的边缘。因此完善对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拓宽融资渠道,活跃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当放宽信贷尺度出台相关行业政策。建议相关部门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把更大力量放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建议地区相关金融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区域特色,创新适合本地中小企业的贷款产品,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打击和抑制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建议相关司法职能部门如司法局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新特点,提示防范方法,规避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人们理性投资。
(作者单位:常熟市检察院)
作者:作者单位:常熟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