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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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问题
编者按:本案涉及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本文从减资程序行使正当性、资产债务披露情况、与抽逃出资的关系等方面,分析相关法律后果。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可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A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可以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甲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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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无权对债权的执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理由须是针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