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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实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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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标签下共聚合 15 条相关信息——
被执行人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可否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
的认定问题
编者按:本案涉及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
被执行人
的问题。本文从减资程序行使正当性、资产债务披露情况、与抽逃出资的关系等方面,分析相关法律后果。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公司作为
被执行人
“终本”裁定后,可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
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
被执行人
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A为
被执行人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可以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
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
被执行人
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甲为
被执行人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不能直接追加
被执行人
独资设立的公司为
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
被执行人
在相关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中所有的股权、投资权益,而不能迳行追加有关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为
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
的债务人无权对债权的执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理由须是针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作为
被执行人
的债务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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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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