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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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追加被执行人边界:未向法院书面承诺的债务承担无效
本案为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诉追加威海文登某中心为被执行人被驳回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出:第三人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债务承担证明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的法定要件,清算程序虽有瑕疵但未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驳回申诉。 -
股东称已完成出资,但转账时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公示,法院会支持排除其作为被执行人吗?
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据此,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虚假清算后注销,可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湖南省关于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等参与执行作用的意见(湘高法发〔2021〕14号)
2021年4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等参与执行作用的意见》,提出19条措施,积极引入律师专业力量参与执行、辅助执行,推动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座谈会纪要(2023年5月26日)
2023年5月26日上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裁庭组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座谈会”在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顺利召开。 -
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审法院认为,某A、某B出资设立的青曼瑞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A、某B应对青曼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认为,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支持猫人公司追加某A、某B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不当。 -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某A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如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被执行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可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被执行人某A、某B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兰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即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协助扣划某A、某B名下9份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