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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可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可以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甲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公司股东,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某C公司并非设立某B投资公司的发起股东,而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其股东。某C公司受让某B投资公司股权后,某B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亿元,某C公司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因此,某C公司并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该公司为被执... -
股权因尚未支付对价和过户,被冻结后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鉴于某B投资公司未有效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某D公司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本案不符合有关股权转让款支付要件,某B投资公司对案涉股权并不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
法定代表人在房屋被查封前以公司名义买房,当该事人个人申请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获胜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房屋被查封前,以公司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积极行使房屋买受人权利的,应认定法定代表人个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存在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
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冻结,应以作出行为时标的物价值判断
就法理而言,评价查封、冻结行为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冻结,应当以该行为作出时,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的价值来判断,而不宜以该标的物在事后某个时间点的价值来判断。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
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转化到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 -
申请执行人法不能申请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独资设立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无论被执行人陶明是否是天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抑或天迈公司是否是陶明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人民法院均不能依据执行规定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追加天迈公司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