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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强制执行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 -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无权对债权的执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理由须是针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仅盖有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
签订购房合同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认定系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故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出卖人向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存在障碍。故人民法院认定系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无不当。 -
上市公司隐名持股本身不为法所律禁止,隐名股东能够排除债权人对股权的执行
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对人均应是指基于对登记外观信任而作出交易决定的第三人。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人,并不是相对人。上市公司隐名持股本身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林某B作为隐名股东持有某E股份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因此,林某B对案涉股票足以排除强制执... -
即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亦可因父母债务被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王某C、姚春明对王某A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某C、姚某D、王某A的家庭共有财产认定。可因父母债务被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