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已起诉)为设立焦作市AA商贸有限公司,在未提供任何注册资金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通过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取得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焦作市AA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刘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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