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构代码: 8862343639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 2022〕282022003949号
当事人:上海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8GN2X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 69号 1幢 B2678室
法定代表人:刘华友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 2018年 01月,主要经营为企业管理咨询。当事人明知应当于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仍未能在 2022年 9月 30日前完成。同时,2022年 10月 8日,当事人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委托代理人确认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截屏等。
2022年 12月 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
第 1页共 3页
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持续时间未超过 12个月,且只有一个年度年报未公示。同时案发后积极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