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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拥有两个直营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属违法

时间:2022-12-28 12:36:08   访问量: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浙江某A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2〕8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某A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某B
  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2〕88号;
  案件名称:浙江某A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某A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某B;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杭州市商务局《关于转请办理投诉件的函》,本局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8月23日。 “把愚”商标由注册人杭州同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注册成功(第51815394号)。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与杭州同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把愚酸菜鱼品牌授权协议书》,获得“把愚酸菜鱼”品牌市场开发管理授权。
  2022年4月16日,当事人与满某签订《把愚酸菜鱼加盟协议》,许可满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开设“把愚酸菜鱼”门店,收取加盟费和运营管理费共计30000元。当事人为满某提供了 “把愚”品牌整套经营模式及全过程服务,按照合约进行了集中培训和带店指导。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与满某达成和解,退还收取的加盟费和运营管理费30000元。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取的加盟费和运营管理费30000元为特许经营费。当事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2个直营店。
  当事人未拥有2个直营店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之规定,属于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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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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