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A涉嫌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2〕10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某A;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名称某A,2019年9月11日,注册了杭州市上城区臻奢燕屋饮品店,从事“云裳燕”品牌产品的销售。
办案人员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云裳燕”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申请人是某A,申请号44747933,申请时间是2020年3月22日,国际分类29。
2020年11月1日,当事人与举报人叶*伟签订《合作协议》。经双方协商以下几点:1、叶*伟开设(云裳燕)所有原有炖品以及当事人后续新产品开发等品种,叶*伟必须遵照当事人的(含广告语和平台上编辑数据、规格。图片、价格等)材料品质和配方完全一致,不得私自改变任一事项。2、当事人在叶*伟开业前必须按照叶*伟要求的日期到位传授给叶*伟炖品制作和配料数据,培训期7日内。3、叶*伟所有药材和一切原材料统一由当事人提供¨¨¨4、当事人提供给叶*伟(云裳燕)品牌经营使用权暂定期限为二年(技术转让费1.5万元),二年内后台运营免费,叶*伟如中途改变价格或平台广告语以及图片等违反《合作协议》之任一条款,当事人有权停止叶*伟使用品牌经营权,第三年叶*伟如继续经营经双方协商收取运营管理费。上限不高于200/月。
当事人承认收取叶*伟技术转让费1.3万元,还有2000元是平台活动费,没有收取,但是叶*伟提供了委托赵*支付2000元的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笔费用正是当事人所指的2000元平台活动费,因此可以证实当事人收费了全部合同的1.5万元技术转让费。叶*伟与当事人是邻居,长期在当事人位于太古广场1幢616室的店铺进行学习,叶*伟在滨江区金门文耀大厦****室开设了店铺,并在美团注册了网店,店铺名称“街尾食糖”,后期修改成“云裳燕”。该网店经营模式和经营产品与当事人云裳燕”品牌产品一致,售卖产品的原料、配方、包装,第一次是当事人提供的,后续大部分由叶*伟自己采购制作,断货时会到当事人那里采购。目前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叶*伟的店铺已停止营业,并已注销。
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了承诺书,承诺全国所有“云裳燕”品牌门店均为直营(合作)店,没有加盟店,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与叶*伟签订《合作协议》时,虽然商标申请被驳回,但是当事人拥有相关的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叶*伟使用,叶*伟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当事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综上所述,该经营活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构成要件,该《合作协议》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收取的1.5万元费用是特许经营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处罚款10万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