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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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发〔2024〕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贯彻执行。 -
企业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案,被处罚款贰仟圆整和责令立即停止和改正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