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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兼具人防性质,转让其使用权合法有效

时间:2021-05-23 16:50:35   访问量:
法律并未禁止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人防工程平时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有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用于人民防空的需要。铁信公司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深圳人防车位律师
栾某A、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493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栾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栾某A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信公司)、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飞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栾某A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合同名称、约定的购房单价等内容均表明转让权利的性质为地下车库、社区用房及商铺的所有权,二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对于转让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权利性质没有明确约定为由,认定双方当事人合意转让的标的物为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使用权,没有证据支持,认定事实错误。(二)因栾某A无法取得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产权,其购买地下车库及社区用房均无法享有价格上涨的溢价收益,不能对外抵押融资,租金收益不能覆盖利息成本,存在亏空。(三)地)地下车库具有人防工程性质于国家财产,不能转让出售,铁信公司未向栾某A告知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不得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的权利瑕疵,将“社区办公用房”表述为“社区商业用房”,构成合同欺诈。铁信公司擅自出售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转让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约定内容无效。(四)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已被《补充协议》删除,铁信公司丧失请求栾某A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基础。综上,栾某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铁信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具备能够办理产权条件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手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不能办理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产权时,栾某A购买的是使用权。地。地下车库仅能出售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信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指出这一点并不构成欺诈。铁信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二)栾某A购买社区用房、商铺及地下车库的目的是出租给国药控股吉林市医药公司做经营场所及药品仓库使用,栾某A本人即是该医药公司的总经理,栾某A以个人名义购买上述商铺、社区用房及地下车库后全部出租给医药公司,一直使用至今,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三)栾某A购买地下车库后向吉林市规划局申请将车库性质变更为仓库,并以该仓库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抵押贷款,可见地下车库可以交易流转。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栾某A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转让地下车库及社区用房的权利性质及该合同的效力。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转让地下车库及社区用房的权利性质问题。对合同转让标的物的认定,应结合合同文本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综合考虑。《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标的物为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所有权,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对象为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所有权。由于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均无法办理产权,不属于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对此均应明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为转让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使用权。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对象为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使用权,并无不当。栾某A关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权利性质为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所有权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因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已对案涉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出具《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竣工验收确认书》,载明防护质量合格,并已按规定办理竣工档案移交,准许使用。铁信公司对案涉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栾某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使用权转让给栾某A,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栾某A应当知晓法律法规中关于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得转让的规定。铁信公司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专门对此作出提示及表述,并不构成刻意隐瞒和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法律并未禁止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人防工程平时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有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用于人民防空的需要。铁信公司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栾某A提出的铁信公司构成欺诈,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补充协议书》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补充说明,并未约定变更或废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仅以《补充协议书》中未列明违约金条款,即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原审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已酌情将违约金调低至利息损失的30%。栾某A主张铁信公司已丧失违约金请求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栾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栾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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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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