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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具有可诉性

时间:2021-05-08 12:15:35   访问量:
会议纪要通常情况下其效力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只有当会议纪要的内容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才可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深圳著名行政诉讼律师
广西鑫铄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鑫铄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南宁市青秀区青龙江水库管理所。
  一审第三人:广西开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第三人:广西邻里乡村投资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广西鑫铄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秀区政府),一审第三人南宁市青秀区青龙江水库管理所、广西开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广西邻里乡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里公司)请求撤销政府会议纪要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6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铄公司申请再审称:鑫铄公司在马安水库改造项目××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在马安水库的投资经营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青秀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对鑫铄公司正在投资经营的马安水库改造项目进行直接处置,并无偿输送给“市民农庄”项目投资经营的开元公司、邻里公司,造成鑫铄公司不能继续投资经营,其作出的《刘圩“市民农庄”项目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青政专纪〔2017〕35号,以下简称被诉《会议纪要》)属于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与鑫铄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通过会议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工作安排,通常情况下其效力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只有当会议纪要的内容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才可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被诉《会议纪要》是青秀区政府组织下属有关单位(部门)及开元公司召开刘圩镇“市民农庄”项目建设推进会议后形成的纪要,是青秀区政府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被诉《会议纪要》中没有对鑫铄公司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没有送达给鑫铄公司,亦没有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尚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故一审裁定驳回鑫铄公司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均无不当。
  综上,鑫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鑫铄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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