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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建设构想

时间:2012-04-30 23:01:49   访问量:

公司法务建设构想(一)
 
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称董办)是法务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总部及城市公司综合部门或成本控制部门行使公司总部及城市公司法务管理职权,设法务经理岗位,负责日常法务的处理、与外部律师的沟通和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估。

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事先防范是基础,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结果输了,或是诉讼程序不断被拖延;也可能是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更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是“杀敌一万损兵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
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公司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公司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公司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例如:一份合同签订时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一份联系单或形成的会议纪要足以变更原有的合同条款。因此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好了,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结合本公司实际,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将围绕九个子项目予以建设: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合同风险防范体系;3、知识产权保护体系;4、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5、重大投融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6、法律风险预警机制;7、法律风险救济机制;8、法律专项培训;9、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
在体系建设初期,将对法人治理结构、合同风险防范、重大投融资项目风险防范及专项培训予以展开:
 

  •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作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本公司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因此董事会的权力配置是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由于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由股东方直接指派,因而公司的战略制定和实施贯穿了母公司的意图,法人治理结构显示出较强的母公司主导型特点。但由于股权结构中双方股东各占50%的特殊性,并且存在着双方的长远投资战略不同,双方的企业文化有差异,双方的管控重点不一致等特征,使得法人治理结构更显复杂性。
因此,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应当重视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起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各自分立、各司其责、纵向授权、层层负责的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既要本着对合资双方股东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又要能保证双方相互制衡、相互牵制,还要考虑经营团队的运作灵活性。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虽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公司所有的问题,但是它为公司运行机制的高效创造了一种可能、一种制度保证。
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拟提出以下目标:
 

  1. 保持公司的运营管理与集团之间的独立性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与股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在公司决策时,董事会应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而不受股东过多的干预,这样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另外,选择具有正确业务方向和高度责任心的职业经理人团队也是公司成功的关键要素。对经营层的业绩,应独立于双方母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成为董事会解聘和续聘经营层管理人员的直接依据。
具备有秩序有规矩、能把握公司发展方向,但不会干涉经营层战略规划和战术的董事会,同时拥有一个一心为公司利益、为公司长远发展着想的职业经理团队,将会保证公司的迅速成长。
 

  1. 重视公司战略的把握和制定

股东双方一定要认清自身的优势,明确合资的目的,制定长远的战略目标,做到求同存异。清晰的战略可以使不同的企业文化相融合,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具灵活性。
 

  1. 尊重对方股东的管控重点

双方股东管控的重点差异,是中外合资企业在公司治理实务操作中普遍遇到的一个困惑。外方投资者在实际运作中强调对财务等的管控,认为这是公司的经济命脉,也是跨国境管理的重点。往往要求公司财务系统集成,并且强调派驻“财务总监”的重要性,这种财务管控的作用表现为“企业资源的管理,经济价值的管理,战略和业务参与”等多项功能。而中方投资者则要求公司在本地市场、本地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管理。因此,充分尊重对方股东的管控重点,发挥各自在投融资、房地产市场信息、人力资源、税务筹划等方面的优势。
 

  1. 充分把握关联交易的尺度并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警惕其行为的合法性。对公司交易行为中的关联方关系应当向另一方股东充分披露,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执行。在董事会层面上制订关联交易制度,以示公平、公开。
第二、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业务分类出发,综合考虑房地产业务链和政策风险,对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台帐管理。其次,建构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五大类合同(土地类、设计类、建设工程类、营销类、投融资类)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合同模板的建构应当符合有效性、确定性、合理性、操作性、主动性原则,对合同模板的具体操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最后,加强合同流程管理及合同培训。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三、重大投融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
项目投资与融资是公司发展的必然产物和重要措施,是公司有效地进行资本运作、资本融通、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扩张的根本途径。项目投资与融资不仅在于它是一项重要措施,更重要的是在于它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复杂、比较漫长而且规范性和法律性都比较强的一个重要过程。因此,对公司而言,必须谨慎、大胆而果断地的对项目投资与融资进行决策和实施,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投融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资合作协议的纠纷,努力做到无涉及知识产权诉讼、商业风险最低化、违约赔偿责任界限清晰。首先,项目投资过程中要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对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清楚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公司的义务,以及发起人股东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其次,在项目并购过程中,要作充分的尽职调查,运用公司法、不正当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认清或有风险点。最后,项目融资是项目投资、有效地进行资本运作所必须的,项目融资应当制订融资计划,并应充分考虑融资成本。项目融资计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方式和途径、实施步骤、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等。
项目投融资的整个过程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出具切实可行的《项目投融资法律意见书》。
第四、专项法律培训
法律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更有利于对公司利益的维护,及时防范和避免法律风险,也有利于搭建公司与员工之间交流互动的平台。一方面,员工能在培训期间反映他们在日常工作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利于公司领导准确掌握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另一方面,培训讲师也能通过这个平台,帮助他们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培训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1.制定公司年度法律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包括三个层次,即员工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员工业务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公司中高层领导法律知识培训。各层次又分别制定培训计划,其中员工业务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在培训计划中,明确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讲师、培训经费预算等。
2.收集、开发并建立公司法律培训教案库并在每次培训前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司每个业务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固定,公司可根据不同业务部门,不同培训层次分别开发建立法律培训教案,以后每次培训前再对培训教案进行更新补充即可。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省培训工作准备时间,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培训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并有利于各项目公司进行二次培训的需要。法律培训教案也是进行公司法律知识宣传、指导日常法律工作的很好教材。
3.每年进行一次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
公司法律培训计划的制定应结合培训对象具体的培训需要,使培训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制定培训计划及举办每次培训之前应进行一次培训需求调查,收集各业务部门日常工作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进行归类整理。在分析收集到的法律问题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教案,并最终组织实施培训。另外,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应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发现不足,总结经验,以期在下次培训中得以改进。
4.组建法律培训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培训课题的指导或讲座。
培训工作小组包括公司领导、公司法律顾问、董办负责人、法务经理等。小组成员同时也是法律培训的讲师,在这些培训讲师中,对各培训课题应有所分工。可增加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作为培训讲师,有利于增进相互的沟通和关系的和谐,也便于推进公司中高层领导法律培训的进行。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需要公司外部律师和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对体系的建构作出统筹安排,需要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法律防范体系的建构目标是把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为公司业务创新提供制度保障,进而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只有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子系统都运转良好,公司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为公司可持续性的高效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引用一句话,要成就大业,需要小人监督,这里的小人是制度,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决策者与责任人,都应该接受制度的监督,这是我们控制风险,走向成功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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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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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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