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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途径与发展
时间:2012-04-27 18:29:16 访问量: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
目前,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机构设置和岗位级别不尽相同。从机构设置上看,有的在企业内部是一级部门,有的是二级部门,有的企业不设机构,仅仅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从岗位设置上看,分别有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法务专员、法律主管、法律秘书等不同名称。从职业发展角度来看,企业法务人员既可以在内部走专业技术发展路线,也可以逐步从行政管理角度晋升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为逐步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所谓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一般的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层次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目前,国资委已将所监管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列入任后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名称序列,企业总法律顾问等同于企业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
(2)协调广。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不仅要组织、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而且还要协调企业各部门、各环节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
(3)责权大。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管,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享有相应职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4)任务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保证企业依法决策。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也是企业法律职业发展的高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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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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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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