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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对其所公告的虚假信息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时间:2012-04-18 22:55:40 访问量:
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对其所公告的虚假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发行环节公告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那么,社会公众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会被该信息误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就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在不适当的时候或者以不适当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股票、公司债券,致使其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由于投资者的这种损失是由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者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而造成的,所以,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证券公司在承销股票、公司债券时,其董事会、经理应当对其所属业务人员核查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行为负责,其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况,那么,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作为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以及经理就存在有过错,在发行人、证券公司对因其公告虚假信息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发行人、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公司经营环节中对有关文件公告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公告上市报告文件,并依法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如果公司公告的这些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那么,就可能使社会公众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由此而使社会公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对于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其地位和职责所决定,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在证券交易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
发行人
承销
证券公司
虚假信息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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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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