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竞争

同行恶意诋毁,企业如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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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同行之间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互相贬损构成商业诋毁,双方均需删除言论并互相赔偿。商业评价应客观公正,超出合理边界即需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可通过诉讼维护商誉。

同业之间互相诋毁,法院这么判!

  你说我虚假宣传

  我说你“碰瓷营销”

  相互贬损

  能行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均为从事清洁电器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2024年5月,A公司在其旗舰店上市了某款智能净地机,公开整套技术方案以及技术原理。同年9月,B公司也在其官方商城发布了两款洗地机,并称产品为“全球首款”。

  2024年9月初,A公司以虚假宣传为由向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9月下旬,A公司便在各大平台发布推文,内容包括对B公司产品技术的否定性评价,如“搬不了、学不来、歪风邪气”,并@B公司。数日后,B公司称A公司此举是“小品牌碰瓷大品牌”“碰瓷营销”等,相关言论被多家媒体转发报道。

  双方均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B公司诉至法院,诉请确认A公司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向B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A公司提出反诉,诉请法院确认B公司发布的包含“小品牌”、“碰瓷营销”等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删除包含上述内容的言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二、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A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包含“搬不了、学不来、歪风邪气”等表述的推文,并直接指向B公司。该言论明确指向B公司及其产品,在无权威机构鉴定结论或生效司法判决支撑的情况下,将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定性为“歪风邪气”,暗示存在抄袭行为。上述表述通过否定性评价贬损B公司的商业信誉,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具有明确的主观恶意。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B公司存在其所称的“抄袭”事实,亦未对其“歪风邪气”的负面定性提供客观依据,其行为符合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构成要件,实质损害了B公司的商品声誉及市场竞争地位。综上所述,A公司的案涉言论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B公司在2024年9月底召开的媒体沟通会上,其工作人员公开宣称“A公司对B的起诉并未被法院受理”“A是‘小品牌碰瓷大品牌’的碰瓷营销”,该言论经多加媒体广泛传播。经查,B公司的言论与事实不符,且B公司采用“小品牌”“碰瓷营销”等具有明显贬损性、否定性评价的表述,直接指向A公司的商业信誉,上述言论通过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传播,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A公司的商誉产生负面认知,损害其市场竞争地位。虽然B公司主张“小品牌”系基于市场占有率等客观数据的描述,但该表述在公开商业评价中具有明显的贬义色彩,超出对客观事实的必要陈述范畴,且“碰瓷营销”的定性缺乏事实依据,构成对A公司的恶意贬低。综上所述,B公司的案涉言论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相应的责任如何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应当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意程度及损害后果确定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双方立即删除损害商业信誉的宣传内容,并互相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同业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良好营商环境。本案中,两公司采用贬损性表述互相否定对方,极易激化矛盾,损害了各方商业信誉,影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鹏法君提醒,市场竞争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与法律底线。面对同业竞争,经营者应理性看待,商业评价要秉持客观公正,合理把握边界,发生纠纷时积极通过协商、行业调解、诉讼等方式依法化解分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供稿:光明区法院   来源:深圳中院

  作者:彭华 朱梦露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同行竞争再激烈,嘴下也要留情。商业诋毁的认定门槛并不高,只要你的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又足以让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产生负面评价,就很可能踩线。很多企业以为"对方先骂我,我反击理所当然",但法律上不存在"以牙还牙"的免责事由,你骂回去照样要赔钱。更常见的是,一些企业在宣传中喜欢用"全球首款""行业第一"这种绝对化用语,同时贬低同行"抄袭""碰瓷",这些表述一旦没有权威背书,就是给自己埋雷。真正聪明的企业,竞争靠产品说话,宣传靠数据支撑,批评同行也只说客观事实,绝不带情绪性贬损词汇。遇到被诋毁的情况,别急着对等反击,先固定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才是保护商誉的正确姿势。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及时发现并保全证据

一旦发现竞争对手在官网、社交媒体或媒体上发布针对你企业的负面言论,第一时间截图录屏,记录发布时间、平台、阅读量、转发量。最好到公证处做网页保全公证,防止对方删除后死无对证。同时收集客户反馈、订单下滑等能证明商誉受损的材料。

区分正当评价与商业诋毁

不是所有批评都构成商业诋毁。要客观分析对方言论是基于事实的合理批评,还是无中生有的贬损。如果对方使用"抄袭""碰瓷""歪风邪气"等定性词汇,又拿不出权威机构鉴定或生效判决,大概率超出正当评价边界,可以认定商业诋毁。

多渠道快速止损

起诉前先向发布平台提交侵权投诉,要求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同时委托律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停止侵权、删除言论。如果对方言论同时涉及虚假宣传,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借助行政力量快速制止。

准确计算损失金额

整理因对方诋毁导致的直接损失证据,比如大客户解约合同、销售额同比明显下降的财务报表。如果直接损失难以量化,就收集对方因此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证据。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都要保留发票,这些都可以列入赔偿请求。

选择正确案由起诉

这类纠纷应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案由明确为商业诋毁纠纷。把发布言论的企业列为被告,如果言论是通过员工或代理人在媒体发布会上散布的,可以将企业和行为人共同列为被告。诉讼请求写明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准备充分证据清单

起诉时按顺序整理证据:第一类证明被告实施了诋毁行为,包括网页公证、文章原文、媒体报道;第二类证明被告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比如权威机构的相反结论;第三类证明你的商誉受损及损失金额;第四类证明维权合理开支。证据清单要标注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让法官一目了然。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同行在网上说我是碰瓷营销,这算不算商业诋毁?

答:算。如果对方用"碰瓷营销"这种明显贬损性词汇公开评价你的企业,且缺乏事实依据,足以让公众对你产生负面印象,就构成商业诋毁,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问题2:商业诋毁和正常商业评价有什么区别?

答:关键看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措辞是否客观。基于客观数据、权威结论的批评属于正当评价;但用"歪风邪气""小品牌"等贬义词汇,在无证据情况下暗示抄袭或恶意营销,就超出了合理边界,属于商业诋毁。

问题3:发现竞争对手抹黑我们,能要求赔多少钱?

答:赔偿按你实际损失或对方侵权获利来确定,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如果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都难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问题4:对方先起诉我,我在媒体上反击也构成商业诋毁吗?

答:可能构成。即使对方先起诉你,你也不能通过媒体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贬损性言论进行反击。本案中双方互相攻击,法院认定都构成商业诋毁,各自都要承担责任,不能以对方先侵权作为自己诋毁的理由。

问题5:商业诋毁案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主要是三类:一是对方发布诋毁内容的证据,比如网页截图、文章链接、媒体报道;二是你商誉受损的证据,比如客户流失、订单减少、负面评价增加;三是维权支出凭证,比如公证费、律师费发票。有权威机构鉴定或生效判决支撑对方言论不实的,也要一并提交。

问题6:除了起诉,企业还能怎么快速制止对方诋毁?

答:可以先向发布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同时发律师函警告对方停止侵权。如果涉及虚假宣传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这些措施比诉讼快,能先止住损害扩大,同时保留好所有证据为后续起诉做准备。